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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受贿罪在行为方式、行贿内容、参与模式等诸多方面呈现出隐蔽性、复杂性的特点,权钱交易由“直接”变为“间接”,由“现货”变为“期权”。这些问题的出现给我国的司法反腐工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困难和挑战,甚至于使司法实践中受贿案的处理,走向两个极端:其一,从预防和打击犯罪的角度考虑,只要行为人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在日常的经济交往中又确实获取了额外的、不正当的经济利益,一律以受贿罪处理;其二,从充分保障公民人身自由的角度考量,司法者机械地理解罪刑法定原则,从而无法合理地运用刑法的各种解释方法,不能对受贿罪的各构成要件及其要素进行科学的阐释,不敢将那些确实符合受贿罪构成要件的新型受贿行为入罪,从而放纵了犯罪人。上述困境表明:司法实践中,对于受贿罪的构成以及整个适用都存在着较大争议。因此,合理解释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把握受贿罪的本质,是对新型受贿行为作出合理认定的前提。本文以“张小东受贿案”为切入点,充分阐释了笔者对受贿罪本质、受贿罪若干构成要件及其要素、两高《意见》等若干理论问题的理解,并对三者之间的内在关系进行了简要梳理,在经过充分说理论证之后,笔者给出了自己理解中的“张小东受贿案”的结论及其启示,以期能够给司法实践的深入开展提供可参考的意见。 本文全篇总计约20000字,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案由即张小东受贿案。 第二部分是案情简介。本案主要涉及三个案件事实:第一,张小东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接受吴大海,陈文军优惠券、礼品卡和现金,总计价值人民币78650元。第二,张小东安排其无会计资格的小姨子张金丽到华文公司担任会计,并于2005年、2006年分别收受华文公司发给的工资20000元和30000元。第三,张小东为妻子的表弟王非凡向其辖区的房地产公司,索取特殊的购房优惠40000元的事实。 第三部分是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中有值得进一步探讨的三个争议性问题:(1)张小东为陈金丽安排工作的行为是否构成两高《意见》所规定的新型受贿罪;(2)张小东王非凡购房索取特殊优惠的行为两高《意见》所规定的新型受贿罪;(3)陈金丽、王非凡二人的行为性质应该怎样予以认定。 第四部分是法理分析。这一部分围绕“张小东受贿案”做了三方面的理论阐释:第一,关于受贿罪的本质。首先,该部分揭示了受贿罪的本质即权钱交易,并对权钱交易的具体内涵作了一定的分析;其次,该部分指出了权钱交易的两个必备要件:权力的不正当行使和金钱的不正当给付;最后,该部分强调对受贿罪各个构成要件及其要素的理解都必须紧紧围绕权钱交易这个实质来把握,任何脱离权钱交易的实质,进而对受贿罪所作出的理解,都是违背立法原意和罪刑法定精神的。第二,对受贿罪若干构成要件要素的理解。主要围绕“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特定关系人”的内涵和外延两个问题的理解展开,进一步强调了权钱交易的本质对受贿罪各个构成要件及其要素的理解和解释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第三,关于两高《意见》中与本案有关的若干理论问题的剖析。这部分对与本案有涉的,两高《意见》中所规定的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等问题做了详细的阐述,并提出了不少自己对两高《意见》的认识:两高《意见》中“挂名”领取的薪酬的数额和交易受贿中的受贿数额的认定,应该以是否存在权钱交易为其质的前提,以是否在数量上达到了受贿罪的最低追诉金额为其量的起点,然后再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节予以处理。 第五部分是“张小东受贿案”的结论及其启示。在这一部分中,笔者根据上篇论述的基本理论对“张小东受贿案”进行了全面而深入的分析,并从不同的径路得出了与青山湖区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基本相同的结论:(1)张小东构成受贿罪,其受贿行为仅包括其收受吴大海、陈文军优惠券、礼品卡和现金总计78650元的行为,对于其为陈金丽安排工作进而“挂名”领取薪酬、为王非凡索取特殊购房优惠两个行为,不应该认定为张小东的受贿。(2)陈金丽的行为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也不构成受贿罪,不承担刑事处罚。(3)王非凡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和受贿罪,不承担刑事责任。 最后,本文简要分析了当前形势下受贿案的新特点:行为方式和行为内容的多样性、第三人(尤其是特点关系人)的参与性、行为本身具有的隐蔽性。针对这一系列的新特点和类似张小东案的受贿案件,笔者也提出了相应的处理和解决途径,以供司法实践的参考和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