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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国内快速城市化一方面使得城市周边的生态环境不断恶化,另一方面强制征地带来了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不公导致的“土地财政”、失地农民不满等一系列问题。本文在此种背景下,从农用地生态价值和价值补偿的角度探究了农用地转用过程中生态价值补偿的测算与分配问题1。主要创新点在于结合了不同测算方法的优势提供了农民在农用地转用过程中所得补偿占比较大的分配方案。目前我国征地补偿中只补偿了失地农民部分的经济价值与社会价值,而土地的生态价值在征地补偿中完全被忽略了。农民作为农用地的使用者,是农用地生态价值的生产者与保护者;村集体是农用地的所有者;政府也投入了大量的物力财力保护农用地生态价值。因此在农用地转用过程中这三者都应该成为补偿对象。本文以杭州市萧山区为研究区域,分别基于统计数据与问卷调查数据使用了生态系统服务价值法与意愿调查法对萧山区农用地的生态价值进行了测算。结果显示:使用生态系统服务价值法测算得到萧山区的农用地生态价值为315564.63元/公顷,而使用意愿调查法得到的对萧山区农用地生态价值的支付意愿为12965.4元/公顷。在对意愿调查法样本进行进一步分析后发现受访者年龄与其生态认知程度呈负相关关系、受访者受教育程度与其生态认知程度成正相关关系、而受访者生态认知程度与其认为农用地转用可能会造成的影响呈正相关。受访者的支付意愿主要受到受教育程度、家庭年收入、生态认知程度和其认为农用地转用可能影响程度这四个变量的影响。受访者愿意支付数额主要受到家庭年收入的影响。两种测算方法所得出的结果悬殊较大,说明民众对于生态环境的认知还亟待加强。根据土地发展权理论与生产要素理论,得到生态价值补偿各对象应得的不同生态价值。政府应得到用于生态重建的补偿为112000元/公顷。集体应获得农用地所有权生态价值中的一部分,为61069.39元/公顷。农民享有土地所有权价值除集体获得部分的剩余部分,以及使用权所获得的生态价值所有收益共155460.64元/公顷。三者分配所占比例分别为34.09%、18.59%和47.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