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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美国独立之后成立的第一个慈善组织——1800年在费城设立的“从良妓女协会”开始算起,美国慈善组织的发展已历经200余年。在这200余年的发展历程中,慈善组织的形式、宗旨、法律制度以及内部管理体制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促使这些变化发生的因素有很多,比如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舆论的助推、政府监管的加强、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慈善组织之间日益激烈的竞争、国际慈善事业运动的高涨等。但是,无论其它因素如何改变,作为慈善组织运作基础的劝募活动,都与慈善组织的发展相伴随。劝募活动作为美国慈善组织发展历史的一部分,’在慈善组织开展日常活动的过程中起到的作用非常关键。劝募活动是慈善组织开展日常工作的物质来源,因此,无论是公共慈善组织还是私立基金会,历来都非常重视劝募活动。各种慈善组织的存在、种类繁多的劝募手段的运用、分工明确且队伍庞大的劝募顾问和专业劝募人的出现使得劝募活动变得异常专业和复杂。在美国,一套体系健全、规则完整、富有理性的法律制度来规制劝募活动就显得尤其的必要。但是,美国特殊的政体和法律传统,也形成了比较特殊的劝募法律体系。首先,联邦的法律和州的法律共同调整着慈善组织的劝募活动。这样的方式在为慈善组织开展劝募活动提供双重法律保障的同时,也为政府管理慈善组织提供了双重的法律依据。同时,有些州之间为了实现资源的共享,在对慈善劝募顾问和专业劝募人的规定上或者有着相同或相似的规定,或者在州法律中特别规定本法也适用某一个具体州的某一类或者全部的劝募活动或者其参与者。对于慈善组织和慈善劝募活动专业人员之间的关系,法律为了保护捐助人的利益和资助对象的权益,都做了严格的规定。特别是在对这些参与主体的资格审查上,采用了特殊的注册和审查制度。确保这些专业的劝募人员能够切实的履行他们的义务,协助慈善组织公正、合法的开展劝募活动。其次,由于美国是普通法系国家,在慈善领域没有统一的法典,对于慈善劝募活动也没有专门的单行法进行规制。美国慈善组织劝募活动存在的合法性基础、特殊的监管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良好的社会监督机制,这些都是促使美国慈善组织劝募活动发展的重要原因。本文拟在对美国慈善组织劝募活动的历史发展、相关法律、活动主体等研究的基础上,理清美国慈善组织劝募活动的历史,总结出规制劝募活动法律制度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