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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全球化、金融国际化、以及金融脆弱性程度的加深,特别是亚洲金融危机和2007年美国金融危机中私募基金的表现,使得私募基金的作用、影响及监管问题,再次成为各国管理层和学界关注的热点,私募基金对证券市场的作用是正面的、还是负面的?是否有必要加强对私募基金的监管?诸如此类的问题困扰着学界和管理层,本文试图通过对基金投资行为的实证研究,回答上述问题。本文基于相关金融学理论和市场监管理论,通过实证研究证明:第一,私募基金对证券市场的作用和影响,与证券市场发展的阶段,与市场内在、外在环境(包括法制环境、监管环境、市场运行情况、外在经济发展状况)密切相关,因而简单的判定私募基金是否具有稳定市场的作用?是否能够提高市场效率?是不严密的。第二,私募基金投资行为对市场效率提高有正向作用,因此促进私募基金业的发展对证券市场发展是有益的。第三,私募基金存在非理性的投资行为,因此对私募基金的监管是必要的,但监管理念、监管制度、监管内容的选择应与市场发展阶段和私募基金发展状况相适应。并且,本文通过对成熟市场国家和地区监管经验的比较、以及对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内涵的界定、现状、特点和投资行为及影响因素的分析,提出了适合中国证券市场和私募证券基金发展特点监管建议。本文的主要结论如下:1、从我国私募基金的特点看:目前A股市场私募基金存在追求绝对正收益、投资策略灵活、投资标的广泛等诸多共性。但是,由于发行主体、市场环境等因素的不同,在发展轨迹、产品结构、存续期限、发行规模、业绩表现等方面也呈现诸多差异性,造成私募基金发展不均衡的局面,面临多头监管,监管缺位和越位的状况普遍,而由于监管合作成本方面的原因,有效的监管合作很难实现。2、私募基金高比例持股有利于企业微观效率提高。私募基金持股比例与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存在着正相关关,即私募基金较高的持股比例有利于上市公司微观效率的改善。另一方面,企业微观效率的提高必然反映到二级市场股价上来,反过来会激励基金鉴定价值投资的理念,买入并长期持有,基金的这种行为将有利于证券价格的稳定,有利于证券市场的稳定,有利于投资者保护,从监管的角度应该对这种行为激励引导。具体:可以规范强化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减少基金参与公司治理的成本;通过一系列措施,促进上市公司合理制定红利分配政策,树立回报投资者的正确理念,鼓励、引导、监督上市公司为股东创造价值,完善和切实履行红利分配政策。私募基金较高的持股比例有利于上市公司微观效率的改善。另一方面,企业微观效率的提高必然反映到二级市场股价上来,反过来激励私募基金坚定价值投资的理念,买入并长期持有。基金的这种行为将有利于证券价格的稳定,有利于证券市场的稳定,有利于投资者保护,从监管的角度应该对这种行为激励引导。3、私募基金对证券市场稳定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其投资行为能否稳定股价与证券市场发展的阶段,与市场内在、外在环境(包括法制环境、监管环境、市场运行情况、外在经济发展状况)密切相关,因而简单的判定机构投资者是否具有稳定市场的作用是不严密的。对阳光私募的实证研究发现:私募基金的投资行为并不总能够稳定股价,稳定市场,它还与其他因素有关。在市场整体下降或盘整时期,私募基金持股比例与市场波动呈现显著负相关关系,而在市场快速拉升时期,二者存在正相关关系;当市场整体处于上升期时私募基金采取正反馈交易策略,反之,采取负反馈交易策略;当市场处于较长的稳定上升期或整理期时,私募基金采取买入并持有的策略,并且其重仓股换手率较低,有高比例控盘操作特征。因此,阳光私募并不总具有稳定市场的作用,在市场上涨时其行为助涨,在市场下跌或长期盘整时,其行为有利于市场稳定。4、私募基金投资行为是有限理性的。私募投资行为存在反馈交易、羊群行为、短期频繁交易等特征,通过加强监管,规范其行为是必要的。从短期看其很少坚持价值投资理念,宏观经济指标的变动对其交易行为影响不明显,其投资行为更多受市场指数、市场趋势或个股价格变化的影响,上证指数不是私募基金重要的参考指标,深成指、小盘股指数变化是私募基金重要的参考指标,上述影响因素决定私募基金有短期频繁交易、偏好小盘股、投机性强的特征。这种行为与私募基金追求绝对正收益的目标相吻合,但其行为在为基金本身带来高收益的同时,也蕴涵较大的风险,不利于投资者利益保护,也不利于市场稳定,从监管的角度加以正确的引导和规范是必要的。5、我国的私募监管应秉承共同监管目标,选择功能监管模式,兼顾市场效率原则,从监管制度设计上应采纳英国和中国香港模式,即政府监管和自律监管相结合的模式,现阶段以政府监管为主,自律监管为辅,当私募基金业发展相对规范后,逐渐过渡到自律监管为主,政府监管为辅的监管体系。目前,主要应从主法层面明确界定私募基金的内涵、监管目标和监管原则,把私募基金的监管纳入统一的监管框架内,改变多头监管造成的监管缺位、监管越位状况。具体应:(1)明确界定私募基金的内涵。界定私募基金的内涵,除募集方式非公开、向特定投资者募集的规定外,应着重投资者资格限制、和组织形式方面的限制。(2)建立系统的监管制度。明确监管目标和监管原则,选择功能监管模式,建立政府监管为主、自律监管为辅、交易对手监管为补充的监管体系。(3)完善监管内容和监管措施。从监管内容上应着重完善投资者资格、发起人与管理人约束和激励、信息披露内容。从监管措施的角度培育合格的基金管理人、建立私募基金的评级体系、规范强化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减少基金参与公司治理的成本,监督上市公司为股东创造价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