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夫妻共债共签规则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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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规定经历了三个阶段的变化过程,从“用途论”到“时间论”再到2018年最高院出台夫妻债务司法解释。“共债共签”规则的出台及入典,使非举债方配偶不知情“被负债”现象得到了控制,也保护了债权人利益。但是,从夫妻共债共签规则在实务中的适用情况来看,实践中存在大量配偶意思表示不明确的情形,导致同案不同判,实务中的合意瑕疵可以分为形式“共签”和推定型“共签”。对于推定型“共签”,尤其是对于配偶意思表示不明时合意的推定问题,实务中大多由配偶知情过渡到配偶同意,却未给出充分的说理。这是由于“共同意思表示”证明对象的主观属性、个体与夫妻团体意思表示失衡以及债权人利益保护衡量的认识差异性所导致的,可见,实务中配偶意思表示不明时合意的推定并无统一的标准。“共债共签”规则的核心认定标准是共同意思表示,首先,根据意思表示解释规则和“共债共签”规则的立法目的,当配偶以证明人身份签字时,不可推定为合意,而以担保人身份签字时,可以推定为合意。其次,在“共签”认定过程中,必须对夫妻双方的意思自治、夫妻各方的人格独立以及债权人的利益保护进行考量。基于“共签”的实质,合意推定必须考虑夫妻团体意志,但夫妻共同体的性质又要求不能忽视个体意思自治。夫妻合意推定的具体情形表现为:一方面,基于夫妻关系,夫妻团体是一个具备伦理性和情感性的团体,夫妻团体意志的保护必然会有损非举债方配偶的意思表示自由,基于团体意志保护有必要扩大合意,将某些限定情形中的知情推定为合意。如非举债方配偶知晓借贷事实,且无其他意思表示时,应该对其知情权予以全面保障,才能将单纯知情扩大为合意,但是要排除高额借贷这一情形。另一方面,基于体谅对债权人举证责任的严苛性,有必要考虑债权人利益,对“债权人有理由相信”时的合意瑕疵进行合意推定,如举债方代签的场合,但必须排除冒名代签的情形。在连续借款中配偶后续未签字的合意瑕疵中,基于沉默可视为意思表示的特殊情形,也可以依据交易习惯而将连续借款行为中的合意瑕疵推定为配偶同意,但依据交易习惯认定为夫妻合意必须进行限制适用。概言之,配偶意思表示不明时合意的推定不能无限放大,否则不仅损害配偶方的意思自治,在法律效果上也会导致与“时间论”共债盛行一般的现象,由此“共债共签”规则的立法目的也无法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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