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赔偿型消费公益诉讼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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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我国经济迅速发展,消费者群体的生活质量不断提高,消费能力逐渐提升,消费渠道样式增多,随之而来的经营者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现象也层出不穷。消费公益诉讼是消费领域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途径,在我国正蓬勃发展,但是该制度在主体范围、诉讼请求等方面仍存在许多不足之处。我国允许消费者提出的诉讼请求只明确规定了禁令请求,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礼道歉等内容,司法实践中还尝试提出了惩罚性赔偿的诉求,但是对于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法律并未进行引入规定。现如今,有些经营者在市场经济中为了个人利益,多次冒险侵犯社会大众的利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此作为代价,实施违法经营行为,消费者受损的现象屡屡出现,对于此起彼伏的违法行为,消费公益诉讼现有的禁令请求不能达到深层次的遏制。同时,受害消费个体大多基于时间、经济等诉讼成本过高于胜诉利益选择放弃救济。因此,消费公益诉讼如果兼顾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两方面,就必须将诉讼请求的范围扩展至包括损害赔偿,如此规制市场经济现状,就可以广泛对受害消费者的损失进行弥补、提高违法者经营成本,从根本上使违法经营者受到法律的制裁,进而停止违法行为。建立损害赔偿型消费公益诉讼制度更加体现公平正义,可以从多角度维护公共利益,体现了国家的文明发展水平,更进一步促进了经济稳步且快速地发展。基于此,笔者在对消费公益诉讼制度的立法和司法状况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其内涵和特点进行了界定和归纳。损害赔偿型消费公益诉讼这项新制度,是消费公益诉讼中的一种类型,为维护社会公众和不特定多数人的合法正当利益,对违法经营者的侵权行为进行追究,允许对其提出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此制度具有维护公众的公益性、追究侵权人的惩罚性、对市场经济行为的预防性等显著特征,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在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中未明确规定可以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无法适应司法实践的需求,消费公益诉讼制度体系有所欠缺,因此在现行公益诉讼法律体系中引入损害赔偿请求具有一定的必要性;本文对美国、德国、意大利、比利时四个国家的损害赔偿型消费公益诉讼制度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结合国内学术界关于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中的索赔主张和相关理论,对我国损害赔偿型消费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进行研究,提出相关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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