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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劳务派遣这种用工方式首次获得了法律上的明确承认,但由于当时的法律规定不够健全完善,造成劳务派遣业非正常的繁荣。几年来,劳务派遣用工数量出现井喷,到2012年,已经达到3700万人。在实践中,同工不同酬,损害劳务派遣工合法权益,在主营岗位等不应该放置劳务派遣工的岗位长期使用劳务派遣工等问题比比皆是。基于这种现状,全国人大在2012年12月28日通过了《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并将于2013年7月1日实施。本文以A公司为案例,实证研究在《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背景下,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工对劳动生产率的影响问题,也就是研究是否增加或降低了单位劳动成本的问题。本文首先从A公司搬迁后各月单位工时产值与一次合格率的变化这个现象出发,并根据现有劳务派遣工流动性高的现状,做出劳务派遣工的敬业度要比合同工低的假设。然后采用盖洛普公司员工敬业度Q12调查问卷对员工进行敬业度调查,信度检验使用SPSS Statistics19.0中文版计算克朗巴哈α系数。调查的结果如同假设一样,劳务派遣工的敬业度要远远低于合同工,而敬业度过低会对劳动生产率带来不利的影响。再运用工业工程手法,测量出在职不同月数的员工在作业时所需不同的作业时间,据此计算出在职不同月数的员工的生产效率,并根据现状中生产线不同月数的员工构成比例推算出完全使用劳务派遣工所组成的生产线可能的生产效率值,分别将合同工和劳务派遣工的生产效率值和统计的人均用工成本代入原来定义好的劳动生产率公式中,推断出使用劳务派遣工劳动生产率将低于合同工的推论。接下来按照前述假设调整生产线的人力配置,实际运行一个月,并统计计算出实际的生产效率值,最后得出使用劳务派遣工劳动生产率将低于合同工的结果是正确的。本文的结论是:使用劳务派遣工虽然可以节约招聘成本、解雇成本、福利费用甚至部分社保费用,但因为劳务派遣工的敬业度低,从而导致劳务派遣工的流动性大,士气低落,最终使用工单位的劳动生产率降低,单位劳动成本升高,给用工单位带来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