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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在司法实践中是一种令人抗拒的司法恶疾,因为刑讯逼供行为的产生往往容易伴随着冤假错案的发生。我国近年来媒体屡屡曝光的一系列冤假错案,无不闪烁着刑讯逼供的影子,对我国的司法实践造成恶劣的影响,一方面,这就必然导致被告人的人格被践踏、基本人身权益受到严重的损害;另一方面,国家司法公正得不到保证,从而使人们对国家法律的信任和信仰失去根基。所以,法院对于刑讯逼供的司法认定问题显得尤为重要,关系着实体真实与程序正义的实现,关乎司法公正。本文以刑讯逼供司法认定为切入点,分别从提出此辩护事由的辩方角度、应对此辩护事由的控方角度以及是否排除相关供述的法院角度,多角度探究这一问题。同时,运用实证研究的方法,以“北大法宝”2015—2016年收录的裁判文书为考察的样本,实际统计考察数千份裁判文书,对所获取的裁判文书样本进行详细的统计、整理、总结分析,试图进一步探究其中存在的理论与实务问题,并提出完善的建议。一方面期待制度的完善可以有效地减少刑讯逼供现象,另一方面期待一旦被告人提出刑讯逼供辩护,控方与审判人员能对这一辩护事由给予应有的重视。因此,准确认定刑讯逼供行为不仅能够有效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而且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具体落实有重要意义。全文由引言和三部分共同组成:第一部分为裁判文书样本中刑讯逼供司法认定的现状考察。本部分以实证研究所获取的数据为核心,分别从辩方、控方及法院的角度对这一情况进行考察分析,主要包括辩方提出刑讯逼供辩护事由的案件情况考察、控方应对刑讯逼供辩护事由的方法考察、法院认定存在刑讯逼供的案件数量及原因考察以及法院认定不存在刑讯逼供的案件数量及原因考察。第二部分为刑讯逼供司法认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本部分以实证数据和访谈结果为前提基础,笔者对实证研究的数据进行了客观的评价,一方面总结出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分别为:一是部分法官对于刑讯逼供的界定尚存疑惑;二为控方的证明责任虚化甚至转向辩方;三则是控方举证的证据体系较为薄弱;四是法院倾向于不认定刑讯逼供辩护事由;五是部分裁判文书对不认定辩方事由的说理不充分。另一方面,剖析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法律规定的认定标准模糊;其次,审判权不够中立;再次,审判人员忽视程序的价值观念;最后,辩方无法提供相关的线索、材料或证据。第三部分为解决刑讯逼供司法认定问题的建议。本部分基于刑讯逼供司法认定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相应解决的建议与对策。分别从相关规定、价值观念及实际操作层面对所提建议作出详细分析。首先,明确刑讯逼供的认定标准,从而保障法院对于刑讯逼供司法认定问题在实践中能够明确统一的具体认定标准,从而维护司法公正;其次,强化控方的举证责任,从而让案件能够排除合理怀疑,得出唯一的结论;再次,转变观念、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保持审判中立,维护司法公信力;最后,确立律师在场权和有限的沉默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