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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是法官或审判组织根据宪法赋予的司法权,在审判工作中为具体适用法律,必要时,结合社会发展现状和法律的价值取向对审判依据包括法律事实所作出的具有司法强制力的理解与阐释。司法解释的目标是法官或审判组织通对法律文本(结合案件事实)的解释所要探明的法律规范的法律意旨,兼具客观性与主观性。 对于司法解释目标问题,作为主流理论的立法原意说和解释主体说的产生具有历史的必然性。但从总体上说,它们都偏执一端,立场不是太僵化就是太任性,因而是非科学的。事实上,在一般案件中,正当性的司法解释目标是探寻法律文本本身的合理意义。它要求法官按照同一语言共同体中普通成员所理解的法律条文的意思去解释法律。在疑难案件中,司法解释的目标在于法官首先依据法条体系共识性确定法律的合理意义或立法者的意旨及其外化于法律文本中的法律原则精神。若法条体系下的法律合理意义和立法者的意旨及其外化的法律原则精神无法确认,或对当下的法律问题出现认识性漏缺,则尽可能在法律条文体系的语义范围内共识性确认当下法律适用最合社会正义之解释意义。 解释方法的局限性、作为解释主体的法官的素质的不适性、利益集团的压力、司法及法官缺乏应有的独立性、法律文化意识非现代法治性以及民意舆论和人情关系的影响是制约司法解释目标实现的主要因素;而建设法官队伍,提高法官的素质、运用科学合理的解释方法、公开表述司法解释,分析判决理由、改革法院司法体制,保障司法和法官的独立以及培育公民现代的法律文化意识是实现司法解释目标的最主要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