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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版权间接侵权是指发生在互联网空间的各种间接侵害他人版权的行为,因其特殊的侵权环境、复杂的侵权方式和严重的危害性,近年来已成为版权理论界和司法界关注的热点。 本文首先分析了网络环境下版权间接侵权行为产生的原因,间接侵权行为的表现形态以及法律特征。在版权法理论中,根据侵害手段的不同,网络上的版权间接侵权行为一般可以分为帮助侵权和代位侵权两大类。在网络条件下,凭借网络新型平台,以及高超的网络技术,间接侵权行为在实践中呈现出更加复杂的多种样态,因为设置链接、提供网络空间、搜索引擎引发、向非法复制者提供复制工具和软件、破坏技术措施和删改版权管理电子信息等都可能导致间接侵权。这些侵权行为与传统环境下的间接侵权行为不同,具有发生环境网络化、表现形态多样化、侵权行为相对独立化、侵权结果严重化和不确定化等法律特征。可见,网络环境下存在的各类间接侵权行为已经给我们提出了新的问题,有必要对其责任形式和归责原则加以深入探讨。在讨论了版权侵权归责原则主要学说的基础上,从民事责任形式这一角度入手,结合网络环境的特点,具体探讨了网络版权间接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即停止侵害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应适用过错责任,并对其构成要件进行了分析。在国际上,许多西方国家对间接侵权行为已有明文规定,而我国的版权法对此却没有明确系统的规定,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一是在立法体系上仍然没有突破《民法通则》框架下的“共同侵权”范畴。在网络环境下,版权法仅仅依靠“共同侵权”规定来规范间接侵权,已经很难对版权人提供充分的保护了;第二,相关法律法规在间接侵权责任要件的规定上存在不一致的情况;第三,条文内容都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与整体考量;第四,间接侵权中的代位责任规定缺位;第五,对网络服务商“主观过错”的认定标准有待进一步明确。因此,为适应网络时代版权制度发展的国际趋势,笔者在论文的第三部分对我国现行相关立法中存在的这些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和研究,并进一步借鉴发达国家的成熟经验,对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提出了修改完善的建议,以期进一步推进版权领域间接侵权规则的法定化,完善我国的网络版权间接侵权立法体系,使其更加适应网络时代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水准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