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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大陆法系各国家和地区民法体系中,不当得利作为一项独立的法律制度,为调整不具法律原因的财产移转关系,解决此类民事纠纷发挥了重要作用。不当得利制度也是民法制度中与其他制度的关联性最为密切的一项制度,不当得利极易与其他法律关系发生混淆。基于此,本文对不当得利及其请求权所涉及的若干问题作了初步探讨。 本文正文共分四个部分。首先从不当得利制度的起源、发展、性质和法律价值等方面对不当得利和不当得利制度作了简要介绍,深入剖析了不当得利的基础及其构成要件。本文认为,在解释不当得利的产生基础上,统一说与非统一说各有利弊。而采纳以统一说为基础,以非统一说为辅助的观点能够更恰当地解释不当得利的产生基础。 其次对不当得利请求权进行了深入地解析。这一部分是本文的主体,也是主要理论基础。本文着重对不当得利请求权的产生根据作了全面的分析,按照给付行为和非给付对不当得利的类型作出划分。继而对不当得利请求权的主体、标的、范围、时效等方面作了详细地阐述,并对设立不当得利赔偿请求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理论上的探索。 再次将不当得利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加以辨析。在前两部分的基础上,本文在此部分将不当得利请求权与侵权行为、合同、无因管理、遗失物返还及所有权返还请求权分别作了比较研究,并对其中可能涉及到的请求权竞合问题作了说明,从而更易于区分和掌握不当得利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