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骑手职业伤害保险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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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互联网+”经济的发展,从事外卖配送工作的骑手群体也越来越庞大,加上新冠肺炎疫情的催化,外卖骑手从业人数规模约800万人,现实中外卖骑手的职业伤害权益保障问题屡见报端,如“外卖骑手,困在系统里”、“外卖骑手猝死的代价,只值两千块吗?”。事实上,从党的十八大以来,两次人大报告都提出“所有职业的劳动者都应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国务院、中共中央的相关发文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其答复中都体现了建立外卖骑手等新业态从业人员的职业伤害保险制度的需求。按照我国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认定需提供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但由于外卖骑手工作的自主性、时间的自由性及生产工具的私有性等特征,使得外卖骑手与用人方之间的劳动关系认定存在争议,从而导致绝大多数外卖骑手被排除在工伤保险制度覆盖对象范围之外。在此时代背景下,相较于其他新型职业,一方面,外卖骑手发生职业伤害事故的比例更高,权利保障的需求更为迫切;另一方面,由于外卖骑手这一群体类型复杂,即其存在能适用传统工伤保险制度的骑手类别,也存在传统工伤保险制度适用范围之外的群体,全面性与代表性更强。因此本文以外卖骑手这一典型新业态从业人员为视角,探究这一群体职业伤害权益保障问题,以期为新业态从业人员的职业伤害保险权利保障提供思路。根据外卖骑手的类型划分,标准型外卖骑手属于“披着平台灵活用工外衣”的传统用工,可按照传统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纳入保障,对于这类骑手更侧重于事前的法律权利落实与事后的职业伤害认定问题解决,因此本文的侧重点在于对非标准型外卖骑手的职业伤害保障问题研究。现行《工伤保险条例》将职业伤害保险权利享有者限定在具有劳动关系的职工范围之内,非标准型外卖骑手被排除在外,他们的劳动关系认定司法裁判标准不统一,也无法适用现有职业伤害保险制度,且仅依赖商业保险对职业伤害赔偿的力度十分不足。其具体原因主要在于:一是新工作模式动摇传统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二是历史原因造成的劳动关系与职业伤害认定的捆绑关系;三是以职业风险为理论基础的雇主赔偿责任使得非标准型外卖骑手缺乏责任主体。外卖骑手作为公民,理应享有作为社会保险权利之一的职业伤害保险权利。这一权利的理论基础在于社会权理论、平等与尊严权理论以及社会正义理论。权利本身是虚无的,权利的落实需要国家承担制度保障责任,以风险共担理论、平台责任理论和适应经济发展理论构建符合外卖骑手等新业态工作特点的职业伤害保险法律制度。对于标准型外卖骑手,强化事前监管,确保平台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间的信息共享,将标准型外卖骑手纳入传统工伤保障,并结合“互联网+工伤认定”,利用智能技术及设备,辅助开展工伤认定的证据收集工作,简化工伤认定流程。对于非标准型外卖骑手,结合其新业态用工特点,选择适合非标准型外卖骑手的保障路径即解绑劳动关系与职业伤害,为非标准型外卖骑手单独制度职业伤害保险法律制度;坚持“包容审慎、兜牢底线”原则,参照工伤保险制度,平衡权责,明确覆盖对象范围、缴费主体、职业伤害情形认定、待遇支付、争议解决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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