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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察,是指国家设立的专门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以及由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令的情况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视、督察的活动,在国家的行政活动中具有重要的地位。我国的行政监察经过多年的发展和完善,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己经建立了一套较健全的行政监察体系。在行政监督体系中,行政监察是其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制度,但是我国现有的行政监察制度在立法和运作机制方面还存在着明显的缺陷和问题。本文拟就行政监察制度存在的若干重要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并在借鉴瑞典、英国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建立我国行政监察专员制度的设想。 全文共分五个部分:引言;行政监察的理论阐释;我国与瑞典、英国行政监察制度的比较;我国行政监察制度的的分析与改革;结束语。 第一部分,根据社会契约理论以及对人性的善恶判断,推出行政监察在限制、监督政府权力行使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第二部分,论述行政监察的概念,分析行政监察的特征,辨析行政监察与行政监督、审计监督的联系与区别,最后论述了行政监察制度的功能、法律地位,指出行政监察工作的重要性,为下文提供理论基础。 第三部分,分别介绍我国与瑞典、英国的现行行政监察制度。概述我国行政监察制度的历史,介绍行政监察体制以及具体内容;概述瑞典议会司法专员制度的产生发展,介绍议会司法专员的管辖范围、具体职权以及监察方式,评价这一制度的成果:概述英国行政监察专员的产生,然后简述这一制度的现状,对英国的议会行政监察专员给予详细介绍,并简要评价英国的这一制度;比较我国与瑞典、英国的行政监察制度。 第四部分,分析我国现行行政监察制度存在的问题,并借鉴瑞典、英国成功经验,提出构建我国行政监察专员的设想,分析制度设计的可行性,给出具体的改革方案。 第五部分,提出制度建设的艰巨性、复杂性,继续研究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