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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4月20日,英国石油集团公司(Britain Petroleum Company plc,以下简称 BP集团)设于墨西哥湾马康多的海上油井深水地平线号( Deepwater Horizon)钻井平台爆炸后沉没漏油事故引起了举世震惊。事故影响造成11人死亡,漏油污染面积广及四个州,造成至少700件海洋哺乳类(鲸豚类等)死亡案例,成为美国历史上最大环境污染事件,初估重建费用高达150亿至200亿美元,BP集团与受害者在2012年6月已支付超过75亿美元的补偿及污染清除费用。中国大陆是石化业供需大国,石化活动正在蓬勃发展当中,为避免发生类似BP集团墨西哥湾漏油事故,应当加强石化安全生产工作。然而,石化安全生产法制于法学界似乎尚未获得应有的重视,鲜少相关研究,可能的原因在于石化安全生产法制中大量的细节性、技术性规范,导致法学界人士望之却步。笔者认为深入探讨石化安全生产法制属迫切必要,因此进行本论文之研究。 本研究一是在提出中国大陆石化安全生产法制中有待改进之问题,藉由与台湾区与其他石化安全生产法制之比较及案例分析,取其值得借鉴之处,为相关问题提供解决方案;二是在探寻石化安全生产法体系之形成脉络,与基础法体系间建立联结,为法学界人士建立一条深入理解石化安全生产法体系之路径。经本文分析,中国大陆石化安全生产法制面临的问题有下数端:未贯彻安全生产概念;法规适用竞合冲突;监管机关多头马车;辅助监管机制不健全;行政“全面负责”用语模糊,无法律效力;民事侵权责任法条竞合、归责原则相异、主体规范不足;刑事犯罪主体不明确、故意过失并存、未追究安监刑责。其中,第六项民事责任问题包括:责任类型竞合、归责原则不一致、赔偿限额阻碍司法救济、资产者责任规范不清、于多元主体情形欠缺决定负责者之规范;第七项刑事犯罪问题包括:犯罪主体限制过大、是否成立法人犯罪不明、难以追究法人资产者罪责等。透过台湾区、日本、加拿大、美国、英国等法制与案例比较分析,本文针对上述中国大陆石化安全生产法制相关问题,得出下列结论:安全生产概念于各国均超越劳动安全,涵盖环境安全;石化安全生产法制无论由能源部门主导或安全生产部门主导,宜独立制定单行法及相关子法,最利贯彻石化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监督与安全生产管理宜行分立,相互制衡;引进多元安全生产监管辅助机制,始能解决安全生产监管人力不足问题;厘清安全生产义务与行政责任,有助于落实石化安全生产法规;民事责任宜采风险归责搭配赔偿限额,较能保障双方权益,并融合事实因果关系,作为追究责任主体之依据,并建立多元责任主体判断标准;刑事责任应同时追究单位及个人责任。 本文对于中国大陆石化安全生产法制,提出相关建议如下:⑴安全生产于石化法制之地位应予提升,包括:应将安全生产与经营获利同样视为企业目的、石化安全生产应涵盖劳动安全及环境安全、安全生产的权利地位应受承认。⑵石化安全生产宜制定独立法制架构。⑶建立石化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应本于目标导向及绩效导向。⑷石化安全生产监督辅助机制应行强化:包括鼓励石化安全生产技术机构发展、危险保证金制度法制化、开放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吹哨者”制度、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等。⑸行政责任应统合义务与责任对应关系。⑹应本于法规目的及事故因果关系追究法律责任,包括:民刑事责任判决应相互参照以免裁判两歧、依特别法优先适用原则突显安全生产责任重要性、责任类型及归责原理应尽速统整、依事故因果关系认定责任主体才符合法规目的、石化事故责任主体宜以单位/法人为首、明定复数主体时判断责任者之标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改列为违法要件以破解主观要件上故意过失并存之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