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收非法债务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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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前,以各项司法解释与规范性文件为准判断催收非法债务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然而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多因情节轻微刑法难以处罚的案例,无法有效阻遏非法催收行为的恶性发展与社会危害性扩大的趋势。通过总结“扫黑除恶”斗争成果,归纳司法实践发展,并将暴力、“软暴力”方式催收高利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案件类型化分析,《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设立催收非法债务罪,进一步切断非法放贷行为的获利途径。而修正案生效之后,鉴于该罪具体构成要件尚有不明晰之处,司法适用层面存有疑问。在提高打击精准性的同时,司法实践中须充分遵循刑法谦抑性原则,保障人权价值,厘清权利行使和入刑的边界,准确定罪论处,对设立轻罪与谨慎适用持乐观积极态度,在长期司法实践发展中寻找惩治犯罪与滥用重罪间的平衡点。本文共四章。第一章为催收非法债务罪概述。首先,介绍催收非法债务罪立法背景。其次,总结归纳罪名的立法目的和现实意义,指出其具体构成要件还存在许多不明之处,造成司法适用方面的疑问。催收非法债务罪的适用范围,须在催收范围、手段行为、定罪量刑等解释中予以合理限定,切实避免可能出现的罪名不当扩张适用、定罪量刑不协调的后果。第二章重点分析催收非法债务罪中“非法债务”的范围。首先,以案例引入讨论实践中“非法债务”的成立范围缺乏限制。其次,通过对“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与“两线三区”划分标准做对比,认为年利率36%以上作为认定高利贷中非法债务的标准更适宜。再次,综合考量法秩序统一性原则、与非法拘禁罪相协调等因素,将催收非法债务罪中规定的“催收高利放贷产生的非法债务”,解释为“催收高利放贷产生的超过年利率36%标准的高息”具有普遍适用性。最后,针对法条中的“等”字包含的范围,依据同类解释规则,只包括和高利放贷同质的非法行为,即包括赌债、毒债等。第三章分析催收行为的实质认定。首先,同样以案例引入讨论实践中催收行为手段认定形式化。其次,对暴力、胁迫行为进行探讨,即暴力应造成轻微伤以上后果;胁迫须达到一般人恐惧的程度。再次,针对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与侵入他人住宅,将限制人身自由与剥夺人身自由进行对比,区分两者的不同。最后,对恐吓、跟踪、骚扰行为逐一分析。本章通过分析强调司法机关不应放宽对“情节严重”的认定,应从实质层面判断暴力、胁迫等行为是否达到需科处刑罚的程度。第四章厘清催收非法债务罪与其他犯罪的罪数关系。首先,简述竞合论理论与判断。其次,讨论本罪与其他犯罪的罪数关系。若催收的财物明显高于年利率36%标准的,一行为同时触犯催收非法债务罪与抢劫、敲诈勒索等罪,属于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行为人以非法拘禁手段索要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达到非法拘禁罪要求标准的,属于包括的一罪,依照非法拘禁罪定罪论处;行为人索要高利放贷等所产生的非法债务,采用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方式,属于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催收非法债务罪与寻衅滋事罪是排斥关系而非竞合关系,对满足催收非法债务罪构成要件的手段行为,不能以寻衅滋事罪定罪论处,若为索要合法债务采用催收非法债务罪中三种行为类型或更平和方式,不构成本罪,亦不构成法定刑更重的寻衅滋事罪,应认定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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