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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村民自治已走过了二十多年的历程。在这二十多年中,村民自治制度既延续了中国农村基层治理的某些传统,又进行了一些顺应社会发展趋势的制度创新,于是今天呈现在我们面前的村民自治制度是一种新型农村治理模式。这种新型的治理模式实际上是农村法治化的产物,它与农村基层社会法治建设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同时,村规民约作为村民自治制度的重要产物,必然也与农村基层社会的法治建设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这正是本文想要深入探讨的问题。
本文首先从村民自治与法治的关系入手,想要明确的是村民自治实际是一种依法治理的治理模式。农村治理是一种复杂的社会政治现象,既有政府的统治,又有村民的自治;既有法定的制度,又有村规民约;既有国家的介入,又有民间的参与。从农村治理模式的变迁过程来看,传统的中国乡村治理是一种乡村自治,这种自治是通过官方正式法和民间法的互动来完成的。法人类学家认为,民间传统对于农村制度设计具有很大意义。而笔者认为现代村民自治制度的产生,很好地完成了传统与现代的有机结合,并且这一制度实际上是一种以国家为主导和在法治权威下的依法自治,是农村法治化的产物。
其次,本文对村规民约的概念、性质、特征与作用作了深入研究,目的是要指出村规民约与农村基层社会法治建设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本文从村民自治、农村法治建设的角度对现代型村规民约下了定义。关于村规民约的性质,本文从法人类学的角度认为村规民约是属于法的范畴的。村规民约具有自治性与合法性、乡土性与地域性、契约性与自律性、传统性与现代性、强制性等特征。村规民约的作用体现为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两方面,其中它对农村法治建设的作用尤显重要。
再次,在前面两部分研究的基础上,笔者认为村规民约与国家法的互动融通应该是中国农村基层社会法治建设的一条理想进路。村规民约与国家法的现实关系是既有协调共生的一面,也有冲突矛盾的一面,这就决定了二者互动融通的关键在于对两者的冲突是否可以进行有效调适?本文在这一部分对村规民约与国家法的冲突提出了调适思路,即在充分肯定国家法主导地位的基础上,要求国家法先自身进行调整,从而能够作为社会规范深入乡土社会,同时尊重村规民约,让其有足够的发展空间,国家以引导方式,引导村规民约自我完善。
最后,在法治大背景中,针对村规民约存在的诸多问题,本文对村规民约的建设提出了思考,认为村规民约通过不断完善将更加有利于农村基层社会的法治建设。目前,村规民约存在着诸如发展不平衡、制定不规范、内容不合法、实施效果不佳等问题。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村民素质方面的原因,还有传统农村行政管理模式的影响、村规民约制度自身存在不足的原因。针对这些因素,作者认为村规民约建设应该从完善它的制定程序、加强它内容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完善它的实施等方面来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