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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传播技术的发展,对著作权人而言既是机遇,又是挑战。作品能够以低成本高保真度进行利用的同时,著作权被侵害的风险也相应增加。技术保护措施即是权利人改变这种被动地位的私力手段。《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要求成员国对技术保护措施进行有效的法律保护,中美两国在各自的国内法中都制定了反规避条款。其立法模式均不是在著作权法中增设一项接触权,而是禁止他人直接规避技术措施或是提供规避技术措施的工具或服务。因技术保护措施能够控制作品的接触行为,而该行为原本不受著作专有权的限制,是否意味着反规避条款构建了新的法律关系结构?这一结构与传统著作权法制度如何整合和协调?学界和实务界对著作权法反规避条款法律关系及其性质产生了理论争鸣。国内学者们对这一问题提出了禁止权说、接触权说和固有权说,美国则有诉因说、接触权说和权力说。其中两国的接触权学说大体一致,其逻辑立足点在于公众负有不得规避技术措施的义务,有义务则有对应之权利。而禁止权说和诉因说比较接近,都要求规避责任的承担要与著作权侵权之间存在合理联系。我国的固有权说与接触权说之间的区别在于权利来源系属于自然权利还是法定权利,而域外的接触权说和诉因说则分别从静态层面和动态层面分析了权利人与公众之间的法律关系。接着,本文将着重围绕著作权法反规避条款构建的新型法律关系结构进行分析。纵观各学说,权力说更具有合理性和解释力,运用霍菲尔德的权利束理论能对合理使用制度进行更深入的分析,正因合理使用仅是使用人之特权而非权利,当著作权人采取技术措施阻碍该特权时,使用人也无法获得法律救济。以权利束理论作为分析工具,可知反规避条款建立了著作权人和利用人之间的二元法律关系结构,其一是对传统著作权法律关系结构的延伸,其二是赋予权利人改变利用人法律地位的“权力”,能将二者间原来的“无权利-特权”关系,转变为“权利-义务”关系。传统著作权法和反规避条款之间的关系需要进一步整合。第一,反规避条款中的合理规避对“权力”的限制具有局限性,可在法定合理规避情形之外,有限度地将合理使用的其他情形延伸到反规避条款之中。一方面需要区分技术保护措施的类型和规避行为的性质,另一方面可借鉴合理使用的判断因素,考量作品获取的市场失灵程度、规避行为的正外部性程度以及对著作权人利用作品的市场价值的影响等因素,综合判断规避行为是否具有合理性。第二,技术保护措施有被滥用的可能,当著作权人采取技术措施超出权力赋予之本旨或界限时,可利用权利滥用原则对其进行限制。第三,技术措施的保护可能被著作权人扩张到公共领域,为避免公共知识产品的私有化阻碍信息传播和知识的丰富,应将技术措施的保护主要定位在维护著作财产权上,并确立公共领域保留的理念,以平衡著作权人和使用人之间的利益分配格局。反规避条款在著作专有权之外,赋予了权利人新的“权力”来控制作品的接触行为。目前现行法对其限制尚显不足,因此,有必要将著作权法内以及民法中的权利限制制度延伸到反规避条款中来,实现“权力”之保护与公共利益之维护之间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