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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高等教育考试法制是伴随着高等教育考试的规模化而形成并发展起来的一个法律调节领域,是中国进入民国时期后新出现的一种对高等教育考试事务进行调控和管理的形式。1902年,清末施行“新政”,清政府开始模仿近代西方国家的做法,以立法的形式干预高等教育考试事业,由此高等教育考试法制开始萌芽。民国成立后,禁锢已久的思想得到解放,引进欧美发达国家考试文化的大门大敞。为加强对教育尤其是高等教育的控制,历届政府纷纷运用“考试”这根指挥棒,以高等教育考试立法的形式对高等教育活动进行宏观调控和指导。民国38年(1912年—1949年)间颁行的有关高等教育考试的法规多达数十部,考试法规试图将与高等教育考试相关联的入学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形式、命题程度、成绩评定等均纳入法制轨道,实现以法治考。民国中后期,政府及其教育部的高等教育考试立法活动使近代中国的高等教育考试制度趋向定型,一定程度上促进和保障了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本文拟运用比较分析法、系统论法、实证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对民国时期有关高等教育考试的立法进行研究,以期明了这个时期高等教育考试的立法状况、发展变迁、内容和特点等,去其糟粕,取其精华,为当代高等教育考试立法提供些借鉴。全文由引论、正文、结语构成。引论部份着重介绍研究本课题的理论意义、现实意义及借鉴意义,研究目的、研究现状、研究方法等。正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重点厘清清末至民国时期高等教育考试立法的基本状况、发展变迁以及后者对前者的批判继承关系。重点分析了民国成立后,尤其是南京国民政府统治时期高等教育考试立法活动。民国时期高等教育考试法规体系渐趋健全,在规范高等教育考试活动、推进高等教育发展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第二部分:重点介绍民国时期高等教育考试立法的主要内容及实施。民国时期历届政府的高等教育考试立法,主要是围绕高等院校入学招生考试、学生学业成绩考试、学业竞试、学位制考试等方面进行的。近代中国的高等教育考试法规对考生的报考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形式、考试成绩评定、录取标准、学位授予等做了详尽的规定,试图将与高等教育考试有关的各项事务都纳入法制轨道,使高等教育考试有法可依,实现政府以法治考的目标。第三部分:主要是对民国时期高等教育考试立法的评析。笔者首先认为民国时期的高等教育考试立法具有体系严谨、层次清晰,辑美追欧、基础多元,内容稳定、适用性强,政府主导、逐级推进等特点。其次,通过对民国时期历届政府利用高等教育考试立法规范高等教育考试活动、推动和保障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客观作用考察,重点说明民国38年间颁行的高等教育考试立法对我国当代高等教育考试改革与发展留下的三点启示:其一,高等教育考试制度的改革与发展离不开法制的推动与保障,国家应加强对高等教育考试的立法,提高立法技术水平,建立健全高等教育考试法律法规体系;其二,高等教育考试立法应遵循稳定性与发展性相结合的原则,在保持高等教育考试法规内容稳定的同时,增强其可操作性;其三,明确高等教育考试法律责任,建立健全高等教育考试法律责任制度,维护高等教育考试法规的权威。另外,笔者还认为,要充分发挥高等教育考试立法的作用,还需要公民、国家机关的自觉遵守,需要一个稳定的政治、经济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