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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城乡人口结构、就业结构、社会结构的深刻调整,以农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代表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已经形成。然而,农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均以家庭为经营单位,旨在追求效益最大化。龙头企业自身营利高于社会责任的经营导向难以兼顾农民的根本利益,农民合作社作为农民自愿组合并参与经营的组织,自然就承担起凝聚农户和保证参与农民利益的社会责任。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合作社法》)颁布以来,合作社快速发展,为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欠发达地区农民合作社数量增速明显,但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高、产业基础薄弱、市场发育程度不够、环境条件不利、资金缺乏等因素导致大多合作社处于边合作、边规范的成长性发展阶段,加之二、三产业及城镇化发展水平的滞后性以及农民职业技能的欠缺和城市适应能力不强所导致的非农就业的盲目性和不稳定性,相当一部分人口对农业的依赖性较强。由此,欠发达地区农民合作社对提高农民收入、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作用突出,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从农民合作社的社会性和经济性二重性出发,分析了农民合作社履行社会责任的必要性;从合作社自身的“社会性”和“外部性”、利益相关者利益保护要求和国际合作社联盟的原则规定三方面论证了农民合作社履行社会责任的正当性;从农业的基础性、欠发达地区农民合作社社会责任的特殊性及企业短视行为导致利益相关者利益受损的现象频发三方面论证了合作社履行社会责任的紧迫性。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和外部效应理论,将欠发达地区农民合作社责任对象初步确定为合作社负责人、社员、消费者、政府及所在社区。根据责任对象的合理利益诉求,界定了欠发达地区农民合作社的社会责任范围。在合作社社会责任履行行为的测度中,本文首先根据综合性、科学性以及可操作性等原则从合作社社会责任内涵中选取了19个指标,构建了社会责任评价指标体系。运用熵值法客观赋权,得出对负责人、社员的社会责任水平对总水平的贡献较大,对社区的社会责任对综合履行度水平的贡献度次之,对政府和消费者的社会责任水平对总水平的贡献最小。然后,运用综合指数法计算得到甘肃省农民合作社社会责任履行度,发现甘肃省农民合作社社会责任履行度整体较低,究其原因有三:一是农民合作社自身对社会责任的认识严重不足,二是合作社规范化程度不高,三是对所在社区利益的严重忽视。最后,通过对农民合作社履行社会责任的影响因素分析,发现合作社规模、合作社规范程度、合作社运营资金情况及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等显著影响欠发达地区合作社社会责任的履行。合作社负责人的受教育程度、年龄、合作社的“社龄”、政府干预及政府对合作社的扶持金额并不显著影响欠发达地区合作社社会责任履行。根据研究结论,本文提出以下政策建议:第一,规范合作社发展,加强合作社社会责任意识;第二,增加政策透明度,落实惠农政策;第三,正确引导鼓励,政府和民众共同监督;第四,减少政府干预,发挥合作社主观能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