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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消费者权益自我保护,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领域尚未明确涉及的领域。到目前为止,我国经济法学界还没有系统发表这方面的理论研究成果。虽然学界对此没有足够的重视,是意味着消费者权益自我保护并不重要?答案一定是否定的,因为假冒商品的存在就是最强有的证明。同时,消费者一方面要维护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自身维权能力有限。因此,可以这说,构建一种既可以有力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机制,又可以让消费者满意后顾之忧,具有其现实的意义。鉴于此,本文以知假买假现象着手,论述消费者权益的自我保护机制构建的要性和理论可行性,并提出相关构建途径。本文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针对知假买假现象的再思考。从对知假买假现象介绍和分析其存在的根源入手,论述我国立法和司法对知假买假的态度,分析知假买假的实质以及知假买假的积极意义,最后指出我国消费者保护体系结构的缺陷,并为下文自我保护的论述奠定社会背景。第二部分概括了消费者自我保护及构建自我保护机制的现实根据和理论基础。首先,从消费者权益我保护的涵义和特征出发,分析自我保护机制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中应当具有的地位和可以发挥的作用。然后,从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结构、国家保护和社会保护的局限性、消费者护意识和消费者所处的弱势地位四个方面,论述了构建消费者权益自我保护机制的现实根据。最后,从法理学、法经济学、法社会学方面和社会学等基础理论方面,论述了构建消费者权益自我保护的可行性。第三部分提出了构建消费者权益自我保护机制的构想,包括了法律制度的构建和消费者保护识的增强两个方面。在构建法律制度方面,提出要明确立法宗旨,减少法律争议;具体制度上表现在加大违法成本,减少维权成本,明确消费者维权义务,确定其法律责任,建立新型消费者组织,转变保护模式。在消费者保护意识方面,体现在国家和消费者应当作出的努力,尤其是国家应当发挥更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