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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投资者是资本市场中重要的投资主体,2000年证监会提出了“超常规发展机构投资者”,认为这是维护中国资本市场平稳发展的有效政策。机构投资者具备了个人投资者没有的资金力量、人才网络、专业技术等优势,有能力通过持股参与上市公司治理,从而影响资本市场的发展。2006年,证监会颁布了《中国上市企业治理准则》,指出机构投资者应该在上市公司的董事会重大决策中发挥作用。机构投资者作为重要的外部治理因素,若能积极参与监督公司的经营活动,可以进一步保护其他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可以为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贡献一份力量。因此,机构投资者是否积极的监督公司的经营活动,这种监督活动起到了什么样的效果成为了学术界研究的热点。但是关于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这类研究主要以狭义的机构投资者(主要是金融机构)为总体,并且研究角度集中于研究机构投资者与应计项目盈余管理的关系。从完整的视角来看,机构投资者应当包括一般法人机构,并且自股权分置改革以来,金融机构投资者的持股比例不断下降而一般法人的持股比例逐年上升,并且显著大于金融机构持股比例,已成为机构投资者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本文把机构投资者总体界定为金融机构投资者和一般法人投资者。同时,2006年新会计准则颁布以来,应计盈余管理的空间越来越小,越来越多对于盈余管理的研究重点转移到了真实活动的盈余操控上,正是注意到了这点,本文以真实盈余管理作为研究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切入点。本文选用我国2012-2014年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探究金融机构投资者,一般法人投资者和真实活动盈余管理三者之间的关系,并且考虑在一般法人投资者持股比例不同的情况下金融机构投资者和真实盈余管理的影响。研究结论如下:(1)总体上机构投资者抑制了上市公司的真实活动盈余管理行为;(2)独立型金融机构投资者积极参与了公司治理并显著抑制了上市公司的真实活动操控,非独立型金融机构投资者没有显著抑制上市公司真实活动盈余管理并且对不同的操控项目有着不同影响,一般法人投资者与不同类型的真实活动盈余管理关系不一致,一般法人持股比例越高,实际的销售操控越高而费用和生产操控程度越低;(3)一般法人持股比例高低对独立金融机构投资者影响较小,对于非独立金融机构投资者影响较大,这种影响主要体现在销售操控上。本文的贡献主要在于:(1)以前学者的研究很少涉及一般法人投资者,本文将机构投资者定义为金融机构投资者和一般法人投资者,全面考察了不同类型的机构投资者与真实活动盈余管理的关系,丰富了之前的研究结果。进一步研究了不同的一般法人投资者持股比例下,不同类型金融机构投资者和真实活盈余管理关系,使得本文的研究结论更有实际意义。(2)以往的关于机构投资者和盈余管理的研究主要是从盈余管理整体的程度来研究,本文在研究整体机构持股对真实盈余管理整体程度影响的基础上,重点研究了机构持股和销售操控的关系。以往对于机构持股和盈余管理的关系研究一直受内生性的困扰,本文选用真实盈余管理作为研究对象,由于真实盈余管理的隐蔽性,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内生性问题,使得本文研究结论更加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