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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70年代以来,在全球环境问题和生态危机日益加剧的图景下,基于传统政府治理手段的不足,“人们通过参加决策、制定政策即控制各种活动,自觉和民主地投入致力于环境与发展的努力”,使得公众逐步成为环境保护的推动力和社会主导力量。公众参与政府公共管理有其深刻的理论渊源和时代背景:一方面,现代民主理论要求行政权的运作需要通过各方合力来完成,参与是民主的基础;另一方面,各国政府治道变革的实践为公众参与政府公共管理提供了契机,公众的参与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或缓和了现代政府决策权力不断膨胀与对其良性运作的现实要求之间的矛盾。本文认为,作为制度安排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法律制度,应贯穿于环境法律实施的全过程。这一制度的应然逻辑构成应当包括环境信息知情制度、环境立法参与制度、环境行政参与制度、环境司法参与制度,以及出于保障上述制度实施的程序保障制度等。这一制度的价值目标在于促进国家环境行政民主化;平衡公众环境利益诉求,实现社会正义;提高公众环境意识,培育环境领域的自主治理精神。环境公共财产论、环境公共委托论、公民环境权理论、环境正义理论构成了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法律制度的法理基础;而政府职能的转变、公众环境意识的觉醒、环保NGO的广泛兴起为这一制度的构建奠定了社会基础。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如美国、日本、加拿大、法国等国,公众参与在环境保护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其较为先进的环境管理理念和法律制度设计为我们提供了很多可供学习和借鉴的地方。基于政治制度、基本国情等方面的不同,尽管我们不可能完全照搬西方国家的环境立法和环保模式,但是,考察有关各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立法及实践,其可资借鉴的主要经验在于:立法确认公民环境权;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途径、形式和参与决策的机制比较完备;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健全;确立了民间环保团体在环境保护中的法律地位;保证公众提起环境诉讼,维护其合法环境权益等。我国目前关于公众参与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宪法与环境保护基本法、环境保护单行法、有关环境保护的行政法规、规章及政策性文件,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规范之中。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在立法和实践层面取得了一定绩效,但尚存在诸多不足。从立法价值趋向考察,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缺乏权利基础,立法指导思想滞后;从立法技术分析,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规定较为零散,且存在简单重复,缺乏系统性;从法律制度的应然逻辑构成分析,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不健全、不完善甚至付之阙如;从公众参与的路径分析,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主要是政府主导下的参与。为此,需要不断加以完善。构建并完善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法律制度,应当从以下方面着手:首先,构筑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法律体系。从宪法到环境法体系,全面创设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权的权利来源;尽快出台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专门法规。其次,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环境信息知情制度。再次,健全环境立法公众参与制度。赋予公众行政立法动议权;明确立法参与的方式,扩展参与范围,完善参与程序。第四,完善环境行政决策和执法参与制度。拓展公众参与环境行政决策的范围;完善公众参与环境行政决策的程序;加强公众环境执法参与的力度。第五,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完善环境刑事诉讼制度。最后,建立社团参与环境保护法律制度。赋予环境保护社团法律地位;理顺政府与环保社团的关系,培育成熟的环保社会团体;拓宽环保社团参与环境保护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