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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不断推进,有限合伙制度从西方发达国家传到中国,由于该制度拥有巧妙的组织结构和制度上的种种优势,对国内的理论界引起了不小的关注。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其中规定了有限合伙这种新型的非公司制企业,这是修改后的《合伙企业法》新增加的内容。浙江省杭州市作为民营经济异常发达的地区,近年来有限合伙企业发展非常迅速。 关于有限合伙企业的所得税问题,最具针对性只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该文以较短的篇幅对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所得税问题进行原则上的规定,但是在纳税主体、缴纳地点、成本费用扣除规则、反避税规定、国际税收协作等方面都没有系统明确规定,给基层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带来较大的问题,不仅造成税款流失,还造成税负不均,因此尽早完善有限合伙企业的所得税制度就显得非常有意义。 本文分为六章,第一章结合西方合伙制度历史,阐述有限合伙制度的产生、概念和基本特征。第二章介绍中国有限合伙企业的立法沿革,包括一般立法规范和所得税立法规范。第三章研究探讨杭州市上城区有限合伙企业的现状,选取典型企业进行深入解剖,挖掘有限合伙企业所得税征管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第四章从现有税收政策、税收征管、国际税收协作三方面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精细化的剖析,挖掘问题的本质。第五章介绍了西方国家在合伙企业所得税制度上的经验,为我国提供立法参考。最后,在第六章中提出完善我国有限合伙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建议,以适应有限合伙企业的发展趋势,为政府有关部门决策提供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