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挖掘致害责任探析

来源 :西南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cfyanis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年来,人们通过地下挖掘行为解决空间拥挤、资源短缺等问题的同时,也引发了大量的侵权事件。为加强从事地下挖掘行为的经营者的责任,《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地下挖掘致害责任这一新型高度危险责任。本文结合相关文献资料对地下挖掘致害责任进行研究与探讨,并提出自己的看法,希望能对地下挖掘致害责任制度的完善有所助益。本文主要分为以下五部分:  第一部分是地下挖掘行为的定义及责任主体。由于我国法律法规并未对地下挖掘行为进行界定,因此本文在分析工程学上相关概念及方法的基础上,认为《侵权责任法》第73条中所谓的地下挖掘行为是指地下工程的一种施工活动,即在非露天的环境下掘进矿井、构筑坑道、挖掘隧道、构筑地铁等具有高度危险的施工活动。此外,本章还将地下挖掘的责任主体限定为施工单位。  第二部分是地下挖掘行为构成高度危险作业之法理基础。本章通过比较法考察,总结出高度危险作业的界定标准,即:作业本身具有高度的危险性、作业对周围环境具有高度危险性、损害的难以控制性,从而论证地下挖掘行为属于高度危险作业。  第三部分是地下挖掘致害责任的构成。本章结合学界的不同观点以及地下挖掘侵权本身的特殊性,论述了地下挖掘致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即:经营者实施了地下挖掘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第四部分是地下挖掘致害责任的承担。本章重点论述了地下挖掘致害责任的承担问题,明确了仅对经营者及工作人员以外的他人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还对地下挖掘致害责任中包括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过失相抵等抗辩事由的具体适用提出了个人的看法。  第五部分是对地下挖掘致害责任中受害人救济制度的完善。文章的最后分析了行政主导救济模式处理地下挖掘事故的利弊,建议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及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确立司法主导的多元化救济体系。
其他文献
林口建堂地区的高角闪岩相高级变质区主要指早寒武世至中寒武世深熔岩体中呈残留体或混合岩化状产出的变质岩。主要的岩石类型有矽线二长片麻岩、石榴矽线二长片麻岩、石榴矽
近日到蔬菜基地转了一圈,发现莴笋灰霉病发生较多,个别发病严重的,导致了死株现象,由于不及时防治,灰霉病菌分生孢子通过气流传播,而使全田莴笋均不同程度感病,应引起高度重
股权投资基金是一种金融创新和产业创新,是近年来全球金融市场出现的重要现象。股权投资基金是“融资”与“融智”的有效结合,它不仅能够提供资本,而且还提供被投资企业和项
在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竞争格局下,自主创新能力已成为影响产业发展水平及其竞争力的关键因素。提升产业自主创新能力,能够加快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是实现
价格粘性是现代宏观经济学的中心问题之一,宏观经济出现波动的重要原因就是价格不能灵活调整。当人们使用不同的经济模型来帮助人们认识经济现象,分析经济问题,评估经济政策
当事人的目的是契约的灵魂。但当事人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片面的强调合同目的显得不切实际。所以对于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合同,法律规定了合同的解除。解除合同可以消灭当事人
宗教是人类历史文化上一种源远流长而普遍的现象,世界上各个国家和民族中都存在着宗教,它与人类社会的发展紧密相连。按照马克思主义理论,宗教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是上层建筑
情与法的关系在中国语境下是历久弥新的话题。本文从历时性考察我国“亲亲相隐”制度的变迁,以考察我国情与法的关系。借用涂尔干的分析范式,通过亲亲相隐制度的变迁这种外在
劳动是人类能够获得生存和取得生活资料的基本手段,是人类最基本的社会活动,是促进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动力。劳动权不仅是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也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因
由于近几年国内矛盾增多、纠纷逐渐复杂化、多样化,法院出现了“纠纷井喷”的窘迫,我国由此诞生了一项本土化的极具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司法确认制度,它由我国法院首创,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