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民环境权的法律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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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环境危机的加剧,公民环境意识和权利意识不断觉醒,进而催生了公民环境权。如何实现公民环境权,让公民切切实实拿起环境权这一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生存环境成为当前现实而有意义的课题。公民环境权在目前仍然还是停留在抽象道德宣言和社会理想的阶段,无法落实到各国具体的法律制度中。一项权利如果不能具体化或成为一项公民可以获得的权利,它也仅仅具有形式上的意义而不具有法律权利的实质内容。从应有权利转化为法定权利再进一步转化为实有权利是公民环境权在社会生活中得到实现的基本形式。 本文以公民环境权的法律实现为论题,致力于公民环境权从应有权利向实有权利转变的研究。文章首先从公民环境权的定义、性质和内容入手对公民环境权进行了界定。在确认公民环境权存在的“正当性”的基础上,接着论述了公民环境权的理论基础,即人权理论、基本权利理论、公共信托理论,为公民环境权的法律实现提供理论支撑。在具体实践层面上,分别从立法确认、行政保障和司法救济入手,讨论了公民环境权的法律实现途径。分析了公民环境权立法存在的障碍和对策,立法上应给予公民环境权一个明确的“身份”,使其在法律上获得一席之地;其次,突破传统观点,提出除了强制性的行政手段外,应该加强非强制手段在公民环境权法律实现上的重要作用,进而提出了环境行政指导、环境行政合同、环境行政许可三个手段;最后,为了使公民环境权成为公民的实有权利,提出环境公益诉讼,重点评析了环境公益诉讼中放宽原告起诉资格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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