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名册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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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名册是记载股东个人信息及其股权相关信息的法定文件,它在公司法的体系中具有重大的意义。然而我国现行的股东名册制度远远没有实现其应有的商法价值。目前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的规定在立法上还存在一定的缺失。立法上的缺失引起实践中有限责任公司忽视对股东名册的置备,导致股东名册应有的功能并没有得到展现,从而也引起了一些法律纠纷。相比较而言,域外许多国家和地区在股东名册制度上已经形成了完整且成熟的体系。为了解决我国股东名册制度的相关问题,本文通过比较研究的方法,在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成熟的股东名册制度的基础上,立足于我国的立法现状以及司法现状,对我国股东名册制度的研究与完善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文章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阐述了股东名册的制度价值。股东名册制度能够维护商事交易的效率与安全,还能够确认股东资格、保障股东的权利,并能够对于公司的组织管理提供便利。第二部分主要阐述了我国现行股东名册制度存在的问题。一是在股东名册置备方面的问题。我国股东名册的置备不仅在立法上存在缺失与漏洞,在实务中也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很多有限责任公司直接忽视了股东名册的置备。二是我国股东名册名义变更制度在立法上处于一种空白状态。有关股东名册名义变更请求权人、股东名册名义变更的程序以及股东名册名义变更的救济都没有法律条文对其进行规定,但股东名册的名义变更在股权交易过程中不仅能够维护股东权利,在及时的调整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关系以及保障公司有序管理上也具有重要的作用。三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查阅权在我国立法上也处于一种缺失状态,进而导致司法实践中关于这方面的纠纷裁判不一。第三部分主要阐述了对于股东名册制度的完善建议。一是对于股东名册置备的完善建议。针对我国股东名册制度目前没有发挥其应有功能的最根本原因在于我国立法上对于置备责任没有明确,因此应当将公司是股东名册的置备义务人以及董事或董事会是股东名册的置备执行人予以明确规定,并应当将未置备股东名册时公司所要承担的置备责任内容予以规定,为了更好的监督公司履行置备义务的情况还应当将置备时间和地点予以限定。二是对于股东名册名义变更制度的完善建议。笔者认为首先名义变更请求权人应当限定为股权受让人,但股权转让人在受让人申请名义变更时有协助义务。其次在名义变更过程中针对不同的股权转让方式,名义变更申请人应当提交不同的申请材料,公司对于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只需要进行形式审查。最后,在名义变更过程中还应当通过一定的救济手段保障相关权利人的利益。三是对于股东名册查阅权的完善建议,笔者认为应从立法上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的查阅权予以确认,并对于行使查阅权的主体范围进行限定,还应当明确查阅权在目的、时间地点和使用上的限制性条件并对于查阅权行使进行一定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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