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诉讼中个人信息权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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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下,公民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民事领域逐步完善相关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反观刑事诉讼领域,大数据侦查手段对公民个人信息领域的侵犯愈发强烈,但目前刑事诉讼领域中并没有明确公民的个人信息权,同时也没有对信息化侦查手段的程序规制问题予以系统规定。正因如此,在刑事诉讼中,公权力随意收集处理公民的个人信息,由此导致权力滥用及权利受到侵犯难以救济的问题。针对上述问题,刑事诉讼需要寻求正确的解决之道,在认识到刑事诉讼中个人信息权特殊性的基础上,从保护模式、具体程序规制等多个方面构建符合我国司法实践的个人信息权保护制度。本文除引言外,正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约四万字。第一部分是对刑事诉讼中个人信息权保障问题的提出。在信息化时代背景下,基于信息化侦查的现实诉求以及进一步加强诉讼权利保障的需求,个人信息权的保障问题成为信息化侦查背景下刑事诉讼中的重要问题。第二部分是对刑事诉讼中确立个人信息权必要性的分析。本部分主要从两个角度切入,即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程序公正主要是体现在规制信息化侦查程序、加强基本权利保障及平衡权利与权力扩张三个方面;实体公正则是体现在控制大数据模型预测结果误差及减少侦查人员主观偏见两个方面。第三个部分是对域外刑事诉讼中个人信息保护模式的评析,该部分主要分析了以美国为代表的隐私权保护模式以及以德国为代表的人格权保护模式。主要论述点为模式特点、具体模式及现实困境,并在此基础上就两种模式进行了对比,为我国构建刑事诉讼中个人信息权提供参考。第四个部分是对构建我国刑事诉讼中个人信息权的基本构想。本部分在总结前文论述的基础上阐述了我国刑事诉讼中个人信息权构建的基本模式、基本原则以及具体的程序构建。第五部分是本篇论文的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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