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案件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权研究

来源 :西南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xuwei5858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年,律师“会见难”问题一直被屡屡提及,会见不易、会见没有效果等都是实践中经常出现的情形,究其根本,还是制度本身与实践存在脱节,法律文本的规定过于笼统,实务部门在执行时权力过大,特别是侦查机关,往往会为了自身的部门利益而忽略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律师的正当权益。近年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开展,各类重大复杂、侦查难度大的案件增加,为了保证侦查效果,侦查机关更倾向于拒绝这些特殊案件的律师会见。刑事诉讼的宗旨是“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而律师会见权正是保障律师和被羁押的未决犯合法权益的重要权利。要在满足侦查机关侦查需要的同时,保障律师会见权,还需要进行一番研究。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从历史角度对特殊案件律师侦查阶段会见权的立法变化进行梳理。我国立法从最初凡是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都需经批准,侦查机关有权派员在场,继而确立凭“三证”会见的一般原则,最后对特殊案件的律师会见进行限制。这是国家对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律师权利不断加强保障的过程,也是不断寻求侦查活动顺利和权利保障之间平衡的过程。第二部分,对特殊案件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权行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以分析,具体表现为:其一,由于“会见不被监听”的规定而对律师会见权的过度限制。特殊案件由于其本身的复杂性,律师会见对侦查产生的风险较大,加上法律将特殊案件律师会见的批准权单方面交由侦查机关,且对该批准权的限制规定不够具体明确,致使侦查机关在维护侦查利益基础上扩大使用该权利,过度限制律师的会见权。其二,利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来限制会见。通过随意扩大适用范围让更多案件能够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在此期间对律师会见的时间、次数和会见秘密性进行限制,部分侦查机关甚至不通知家属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地点,让会见权行使无门。其三,是侵犯律师会见权的救济措施缺乏可操作性。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对律师会见权利受到侵犯的事后救济程序规定模糊不清,同时也缺少一个中立的监督机关来对侦查机关进行监督,导致律师合法会见权难以实现。第三部分,从域外角度对特殊案件侦查阶段的律师会见权予以考察,并从中借鉴可行的做法。总体上看,无论是国际准则还是其他域外法治国家,原则上允许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与其辩护律师会见,且会见时不允许监听。对于特殊案件,除德国在极其特殊情况下完全中断在押人员与律师之间的会见,其他国家和地区都采取允许律师会见,但对律师会见交流使用监听等手段进行限制,对在押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的权利进行了较高程度的保障。第四部分,提出特殊案件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权的完善建议。对特殊案件侦查阶段律师会见进行限制是具有必要性的,一方面绝对禁止律师会见是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侵害,另一方面不受限制的律师会见也会导致律师滥用会见权,给诉讼程序带来极大伤害。因此,对特殊案件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权进行限制,是平衡国家重大利益和个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首先,对特殊案件侦查阶段的律师会见权进行合理限制,明确禁止会见的具体情形和禁止会见的时间限制,允许对特殊案件采取监听加监视的方式进行限制,寻求侦查机关侦查活动的顺利和在押犯罪嫌疑人、律师权利得到有效保障之间的平衡。其次,规范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律师会见。对指定的居所进行集中化设置,对“无固定住所”、“无法通知”的情形和通知的内容予以细化。再次,确立侵犯律师会见权的责任与后果,将《刑事诉讼法》第49条的规定进行更加详尽具体的解释,建立违法限制律师会见的追责机制,加大惩处力度,明确侵犯律师会见权所获得证据的证据效力。同时,建立司法行政机关驻看守所监督机制,作为中立机构对侦查机关的行为进行监督的同时,采用录音录像方式对律师进行监督。
其他文献
议程设置理论认为,大众传播一般不能决定受众对某一事件的具体看法,但可以通过提供特定的信息和设置相关的议题,来有效地左右受众对这一事件的认知和情感。在现代传播语境下,政治传播不仅是国家间意识形态的较量,更是对国际政治权力和国家利益的争夺。西藏因为其特殊的政治地位和资源优势,历来受到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与国际主流媒体的青睐。但由于我国在对外传播话语权和议程设置方面的不足,导致外界对西藏存在着诸多与事实不
学位
协助决定研究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加拿大,经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第12条确立后,在全球范围得以推广。协助决定与持续性授权代理(意定监护),成为现代成年监护范式转型的重要成果。随着老龄人口的不断增加,替代决定逐渐无法满足老年人、心智障碍者多元服务需求。因此,协助决定的构建,顺应了“他治式”到“自治式”的转型,满足了被监护人康养、优抚服务需求,符合“尊重本人意思自治”、“维持生活正常化”等理念,更
学位
互联网保险是新时代背景下互联网技术与传统保险形态相互融合的一种创新型业态新模式,其在缓解保险行业既有困境和满足保险消费者日益增长的交易需求方面作用巨大。互联网保险独有的科技性、场景化、跨域性等特质为保险消费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大有独树一帜且发展向好的积极趋势。然而,随着我国互联网保险的日渐壮大,与之配套的制度机制却呈现明显的滞后性甚至缺失,使得互联网保险机构与保险消费者之间的信息差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
学位
自2001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经济组织以来,境外资本市场不断迭代和更新,以其快速、稳定的融资渠道吸引越来越多的境内企业寻求境外上市。以京东集团为例,自2014年5月京东(09618.HK)上市以来,京东集团旗下的京东健康(06618.HK)也通过红筹结构登陆H股,京东物流也于2021年2月以红筹架构向港交所提交招股书。与此同时,对于境内企业红筹上市的限制和管控也在探索中不断成熟。红筹上市对境内企业的
学位
“转换性使用”是Leval法官在《合理使用标准》一文中提出,并在“Campbell案”中经美国最高法院确立的一项裁判规则,已逐渐演变成了判断合理使用的核心标准。近年来,我国不断出现的图书数字化、游戏直播、缩略图服务等一系列新型使用行为引发了“转换性使用”在我国的激烈讨论。为深入认识“转换性使用”的本质和功能,本文将追根溯源对“转换性使用”进行体系研究,并立足于本国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实践分析“转换性使
学位
2017年10月,中央在《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中明确提出“探索建立药品审评审批与药品专利链接制度”。2020年1月,中国和美国在美国首都华盛顿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经济贸易协议》,其中“药品相关的知识产权”一节对药品知识产权保护作出了详细规定,包括建立对补充数据的保护、建立专利纠纷早期解决的有效机制。自此,我国需要依照中美经贸协议的要求建立专利纠
学位
父母是子女的第一顺位监护人,但代孕关系中生育母亲、基因母亲以及抚养母亲的分离产生多个父母法律关系,导致各方主体对于代孕子女的监护权归属争议频繁发生。根据“分娩者为母”原则,谁生育子女就是谁的孩子,谁就拥有监护资格,若坚持适用该原则,代孕母亲享有监护权,那么在妊娠型代孕中,监护权就被赋予给了与所生育子女无任何血缘关系的代孕母亲,不利于代孕子女的保护;若否定该原则,又应当以何种规则作为代孕子女监护权的
学位
“套路贷”作为披着民间借贷外衣的新型违法犯罪现象,具有刑民界限模糊的特点,其民事外观的“合法性”与民事证据的“完整性”,具有极大的欺骗性和迷惑性,给案件定性以及惩治犯罪带来许多困扰。“套路贷”犯罪手段和方式不断升级,这无疑对“套路贷”行为的惩治提出了更大的挑战。为了打击“套路贷”违法犯罪行为,更有针对性的指导,司法实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19年发布了《关于办理“套路
学位
表决权差异制度允许公司在普通股份之外另设特别表决权股份的安排,实质上形成了对公司传统的同股同表决权安排的突破。表决权差异安排所具有的避免融资困境同时又强化控制权的独特特征使其在资本市场受到广泛青睐,成为近期推动经济发展的制度创新热点。我国也紧跟发展趋势于近期准许公司使用表决权差异安排上市。表决权差异安排下特别表决权股份的存在,赋予了股东超出其持股比例的投票权,因而特别表决权的存在实质上为上市公司控
学位
当前,私人数字货币的发展如火如荼,已成燎原之势。从本质上看,不能将私人数字货币定性为虚拟商品、证券、数字资产等,而应当将其定性为货币,即一种擅自发行的货币。目前,研究此问题,在理论上,可以弥补我国数字货币研究中对私人数字货币本质研究之不足的缺陷;可以理性审视私人数字货币对国家总体安全的影响;可以推动私人数字货币刑法相关研究的创新与发展,提升理论体系的前瞻性。在实践上,一方面,加强私人数字货币方面的
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