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前律师辩护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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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辩护权得以充分行使的必要保障。诸如英、美、法等西方国家实行双轨制,在刑事诉讼整个过程注重控辩对抗,因此律师辩护权在整个刑事诉讼中得以贯穿始终。相比而言,在我国律师辩护权指的是律师接受当事人授权或人民法院指定,依据法律为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而提供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材料和意见的权利。依据此概念,我国较为完整的律师辩护事实上仅集中于审判阶段,在审前程序中律师辩护存在严重不足。一方面审前程序中的侦查阶段作为刑事诉讼的基础并不存在律师辩护权,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增加了律师的提前介入,意味着律师在侦查阶段不具有辩护权只有律师帮助权,这一修改意在从立法上加强了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但在司法实践中却使得律师辩护权退化不利于犯罪嫌疑人在整个刑事诉讼中辩护权的行使,因为立法这一规定使得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地位更加模糊,律师执业风险大大增加。另一方面在审前程序中的审查起诉阶段,刑事诉讼法明确了律师具有辩护权,但所规定的律师辩护权范围远小于现实需求,律师行使辩护权限制诸多,从而不能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如此一来不仅使得我国刑事诉讼规定与国际通行做法相差甚远,同时审前诉讼程序中,辩护一直处于弱势地位,控辩双方严重的跛脚的现状已经严重影响了刑事诉讼的公正性,阻碍了我国司法改革的进程。本文以律师辩护权的行使和保障为视角,以控辩平衡为基准,以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为目标,通过参考国际通行做法结合我国实践对上述问题进行了认真思考,提出完善我国审前程序律师辩护权的方案,为我国司法改革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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