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威慑论——一个比较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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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是否具有威慑作用以及其究竟具有多大的威慑作用,是几百年来的死刑存废之争中的焦点问题之一。大凡主张废除死刑者,无不以死刑根本不具有威慑效果或者不具有大于终身监禁的威慑效果作为其重要立论根据;而大凡主张保留死刑者,则无一不认为死刑对于杀人,特别是谋杀,具有无与伦比的威慑力,并以此作为力主存置死刑的理由。 从古代中国思想家深寓着对死刑威吓效果的怀疑的“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的诘问,到近代刑法以等价性制约对死刑的威慑作用的不正当追求,再到现代废除死刑的世界潮流的出现,死刑威慑论走过了从盛行到衰落的生命历程。 在对死刑的威慑效果进行理性考察的过程中,死刑是否具有大于终身监禁的边际遏制效果是考察的中心所在。死刑有无威慑效果与死刑有无大于终身监禁的边际威慑效果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前者是一个质的判断,关涉的是死刑的威吓能否遏制犯罪;后者是一个量的判断,考察的是死刑的威慑能够遏制多少人不犯罪。 关于死刑的威慑效果的实证研究,则因为所采用的方法、分析的范围、数据的质量以及研究设计的不同,而产生了不同的结论。死刑的适用究竟遏制了多少人不犯谋杀罪,因为缺乏有说服力的证据而无从得知。迄今为止,关于死刑的遏制效果的假定的实证研究,并没有给其提供无可辩驳的证据。 人类理性告诉我们,只有存在占压倒优势的证据证明剥夺人的生命的行为,会通过遏制暴力而挽救人的生命,一个人道与理性的社会才应考虑剥夺人的生命。但是,对死刑的威慑效果的这一比较考察,并没有得出死刑具有特别的遏制力的结论,既存的证据既不能证明也未能证伪死刑是否具有大于终身监禁的边际威慑效果。死刑是否具有特殊的威慑力仍然是一个有待证明的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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