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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城市房屋拆迁中存在许多问题,被拆迁人权利得不到有效保护,基于其所具有的行政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的混合性,要解决这一问题就需要行政法与民法的共同努力。基于行政权的重要作用和强干预性,被拆迁人要在众多法律部门中寻求比较完善的救济,则非行政法莫属,而且解决城市房屋拆迁问题的关键是有效规控行政权。且城市房屋拆迁的性质是宪法之下的行政公益征收行为,因此要特别加强和完善被拆迁人权利的行政法保护。城市房屋拆迁过程,实质上就是各种利益相互博弈的过程。由于在权力资源、资本资源、信息资源等方面与政府和开发商相比,均处于不对等状态,且参与拆迁程序往往是被动无奈的,故在众多利益主体的博弈中,被拆迁人始终处于弱势地位,其利益处于政府利益和拆迁人利益的双重挤压之中。被拆迁人的财产权、居住权、知情权、参与权、异议权、监督权等权利不能得到很好的保护。被拆迁人权利的行政法保护存在许多问题,主要体现在相关行政法律制度的缺陷上,包括:对城市房屋拆迁的性质界定不清;规范城市房屋拆迁的相关行政法律效力存在缺失;拆迁补偿制度明显不足;公共利益被滥用;被拆迁人权利的行政救济渠道不畅等。要完善被拆迁人权利,主要是其物权或说财产权的行政法保护,就要在其制度建构中贯穿物权的行政法保护理论。虽然该理论在我国目前还没有一个系统的研究和理论体系,但可以确定的是,要构建好被拆迁人权利的行政法保护体系,就要使物权与行政权,私权与公权相互协调,物权法与行政法相互开放,特别要在行政法中引入权利意识,使行政权在进入物权时保持适当的谦抑性。然后再在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经验的基础上来完善我国被拆迁人权利的行政法保护。在具体完善措施上,首要的就是要转变传统观念,做到思想开放。接着要在相关行政法律中给城市房屋拆迁以正确定性并确立好拆迁基本原则。然后要完善城市房屋拆迁法规体系,完善拆迁补偿和拆迁许可制度,同时要建立现代拆迁行政程序并可采取客观程序认定的方式来有效界定公共利益。最后就是要打通行政救济渠道。解决拆迁行政复议方面的问题,关键在于改变相关程序的不公正和不合理之处。就行政诉讼而言,则要在其中充分发挥司法的力量。法院在审理拆迁案件时要积极引入合理性审查。另外还要切实做到司法独立,包括法院独立和法官独立。完善好城市房屋被拆迁人权利的行政法保护,也有助于社会稳定,实现和谐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