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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商誉侵权案件的不断涌现,商誉损害赔偿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赔偿的处理常常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问题,其中有关商誉损害赔偿额的认定更是裁判中的重点和难点。鉴于我国法律目前对于该问题规定的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笔者试图立足于商誉损害的本质,通过评析我国目前适用的商誉损害赔偿额的认定方法,揭示相关制度的缺陷,并针对这些不足提出切实有效的完善意见。具体而言,本文主要从四个方面对商誉损害赔偿额的认定问题进行研究:第一部分主要是探讨商誉损害赔偿额认定的理论基础。商誉是企业内在品质与外在评价的整合,是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统一,具有模糊的时空性,因此商誉很难像传统财产一样易被量化。为探求商誉价值的计量方法,本文先后从商誉价值的构成要素与转化形式两个角度对商誉价值进行分析。由于商誉的构成要素复杂多变,因而无法从该角度衡量商誉价值,而商誉的转化形式即经营者的超额盈利能力目前可通过会计学的方法进行计量,故本文主张借用超额收益法衡量商誉价值。商誉价值的损失即为商誉损害,而商誉损害则主要表现为可得利益损失,因此对可得利益损失计量进行研究,可为后文商誉损害赔偿额认定方法的讨论奠定基础。第二部分主要是讨论了商誉损害赔偿额认定的法定方法。目前有关商誉损害赔偿额认定的法定方法主要包括受害人损失计算法、侵权人获益计算法、定额赔偿法。三种法定方法无论是在立法规定还是司法实践方面都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笔者试图通过对三种法定方法的深入分析,明确各种方法在适用上的缺陷。第三部分主要探讨我国商誉损害赔偿额认定的立法规定与司法实践。我国有关商誉损害赔偿额认定的立法规定主要散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基于立法规定的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实践中亦产生了其它认定方法,如以消除影响所需费用为基础计算法、以特许权使用费为基础计算法、比照法、无形资产评估计算法等,这些方法丰富了商誉损害赔偿额认定的理论,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商誉损害赔偿额认定工作的顺利开展。第四部分主要讨论了如何完善我国商誉损害赔偿额的认定制度。笔者认为,首先应理清三种法定计算法的适用顺序,应由受害人选择优先适用受害人损失计算法或侵权人获益计算法,再以定额赔偿法作为上述两种方法失效时的有力补充。其次,要明确“超额利润损失”的范围,可将超额利润损失分为营业利润损失、投资净收益损失、营业外收支净额损失,并可运用会计学的知识计算每种损失的具体数额。第三,要确定侵权人获益的数额,该数额应为排除其他市场因素,纯因侵权行为所获之利益,并且利益的范围不仅局限于侵权人主营业务利润的增加,同时也应该包括其因侵权行为而导致的其他业务利润的增加、“三费”的减少以及营业外收支净额的增加。第四,要考量定额赔偿法的酌定因素,本文主要关注与商誉侵权行为有关的酌定因素、与商誉侵权后果有关的酌定因素以及维权费用。第五,要引入商誉损害惩罚性赔偿规则。对于涉及广泛,影响极其恶劣,应用全部赔偿规则不足以弥补受害人损失的情况应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则,以达到补偿与威慑的功能,惩罚性赔偿的数额应以绝对二倍赔偿为限。最后,我国还应着手建立商誉评估制度,通过借助专业商誉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合理准确的确定赔偿额,以期增加裁判结果的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