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家庭农场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家庭农场有利于提高农业的商品化、市场化水平,增加农民的经济效益;家庭农场促进了农业科学技术的推广运用,加快了农业的科技进步;家庭农场促进了农业和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有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市场虽然作为资源配置最为重要的方式,但市场经济机制并不是至善至美的。市场经济的唯利性和盲目性在农村经济的直接体现即农民生产耕作的积极性降低,不利于农业生产,从而导致我国产业结构失衡,进而导致经济结构失衡,不利于我国经济的健康稳定持续发展。这种“市场失灵”的状况,使国家对农业经济的发展实施宏观调控成为必要。而政府为了实现一定的政策目标,依照一定的规则,通过运用法律、政策、行政或劝告等手段对市场经济主体的活动进行引导或限制的“公共规制”理论,使国家对农业经济发展实施宏观调控成为可行。国家鼓励和扶持家庭农场的发展,对家庭农场运用法律手段进行公共规制,避免家庭农场因市场缺陷而导致不良后果,有利于家庭农场的健康有效发展。法律调整家庭农场的发展,使其更好的发挥作用,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三农问题,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统筹城乡协调发展,保障农民平等公平的生存权、发展权等人权,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法学理念。然而,目前针对我国家庭农场实施宏观调控的法律制度尚处于起步阶段,立法实践主要集中于地方性规范性文件,而且现行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数量稀少且内容并不完善,其中的制度缺失与缺陷已经制约了家庭农场的健康发展。家庭农场在“本土化”的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也急需建立相关法律制度予以解决,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家庭农场法律制度已成为我国家庭农场持续健康发展的必要保障。21世纪初以来,湖北武汉、安徽郎溪、吉林延边、上海松江、浙江宁波等地积极发展家庭农场,在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后,各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家庭农场的数量与日俱增,各地方连续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应的配套措施来鼓励支持家庭农场的发展。总体而言,我国家庭农场的发展取得了显著的成就,但也存在着诸如土地流转困难,以保障相对稳定的租地规模;农村金融体系不完善,家庭农场融资困难;财税扶持力度不够和农业科技水平、农村劳动力素质亟待提高等问题。由于国外一些发达国家家庭农场起步较早,它们在家庭农场法律制度的不断探索和完善的实践经历中积累了一些宝贵的经验,以美国、法国和日本最为典型。这些国家在宏观调控方面普遍都颁布了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特别法,并在财税、金融、科学技术等方面,提供了大力的扶持和帮助。可见,家庭农场的发展、繁荣,离不开法律制度的支持与保障。因此,我国应制定家庭农场专门适用的特别法,从宏观上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家庭农场法律制度。家庭农场的立法应以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业为宗旨,以坚持市场导向与宏观调控相结合为原则;通过完善土地流转法律制度,保障家庭农场的规模化经营;同时,建立家庭农场的法律支撑体系包括家庭农场的财税制度、金融扶持制度、科技支持制度等,以促进家庭农场的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