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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世纪八十年代,艾滋病在欧美大陆悄然流行。二十年来,控制艾滋病的流行是世界各国政府都非常重视的问题。随着对艾滋病了解的深入,社会各界在运用法律手段来控制艾滋病流行的问题上已经达成了共识。然而,不同的法律理念可以产生不同的立法模式,而不同的立法模式又决定了法律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所能起到的作用。因此,艾滋病立法模式的选择对于艾滋病的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具有重要的作用。本文主要探讨了艾滋病防治的两种立法模式:惩罚型立法模式与保护型立法模式,并通过对两种立法模式在基本理念、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等各方面进行对比,试图对我国的艾滋病防治的立法提出可供借鉴的意见。 本文共分五章。由于艾滋病的立法与艾滋病本身的生物学特性密切相关,因此,首先在第一章中简要地介绍了一下艾滋病的生物学特征、目前艾滋病的流行情况以及艾滋病对社会的影响。在第二章中,笔者主要就艾滋病防治立法的伦理标准作了探讨。生命伦理标准在卫生制度的立法过程中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也是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评价的一个重要标准。在该章中,笔者对生命伦理学中的有利无伤害、尊重与自主等基本原则进行了简要的介绍,并结合艾滋病的立法的国际准则对艾滋病立法的生命伦理标准进行了探讨。本文的第三章对艾滋病防治的两种立法模式作了一个详细的叙述。在这一章中,笔者首先简要介绍了艾滋病的两种立法模式,随后对两种立法模式的相关内容作了对比。笔者认为价值理念上的分歧是两种立法模式的本质区别。价值理念上的差异导致两种立法模式在立法目的上产生差异,从而在具体的法律制度的规定呈现出不同,最终表现为两种法律在执行的过程中产生一定的差距。检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