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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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二十世纪以来,公司法愈来愈倡导股东地位的平等和强调对小股东权益的保护。然而,现行公司制度下股东权的平等、有效保护却面临重重障碍。首先,由于公司治理结构的不完善,使得股东权受到经营管理权的冲击。另一方面,在资本多数决原则的规制下,大小股东的实质地位并不平等,大股东滥用公司控制权侵害小股东权益的的行为日益凸显。实践表明,决定股东权利的保护程度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是否存在有效的途径使得权利损害在合理的范围及时地得到补偿。当公司财产利益受到侵害,而公司机关怠于通过法律途径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时,提起股东派生诉讼就是保障公司利益从而间接保护小股东权益的一道最后屏障。
  股东派生诉讼在英美等国已经过多年的发展并已趋于完善,而在中国仍处于探索、起步阶段,因此本文通过对派生诉讼制度的历史发展、理论内涵进行深入分析,并比较他国派生诉讼制度的实践,在借鉴外国立法、实务经验,联系中国实际的基础上,提出构建中国派生诉讼制度的思考。全文共分四部分。
  一、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概述
  本部分首先从股东派生诉讼的概念和起源入手,分析该项制度设立的历史背景和历史过程,并从宏观上对其进行了定位,从而为深入了解该项制度的内涵奠定基础;随之,本文分析了股东派生诉讼的特征,并从辨证角度分析股东派生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的关系,从而明确两者之间的区别在于:1、诉讼提起权性质不同;2、起诉范围不同;3、诉讼提起的条件不同;4、诉权归属不同;5、法律救济措施不完全相同。这对于实践中准确界定两种诉讼提供了标准。同时看到,两种诉讼之间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合并和转换。
  二、中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立法和司法现状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设立涉及到程序法和实体法两方面的法律支撑。在本部分,笔者首先对《公司法》相关条文、《证券法》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分析,得出结论是在中国立法例中并没有关于股东派生诉讼的明确规定,甚至在某些条款中限制了股东派生诉讼的适用。随后,笔者通过介绍不同地区法院受理的三件股东派生诉讼案件的处理结果和处理依据,从而看到相对于立法上的空白,派生诉讼案件已在实践中频频出现,而且因法律指引的不明确,导致各地法院判决不一。正是这种立法与司法的冲突以及公司发展实践的需要,使得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在中国建立已成为当务之急。
  三、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当事人研究
  本部分通过比较英美法以及大陆法国家地区关于派生诉讼中的原告、被告、公司及除原告外的其他股东在派生诉讼中范围、地位和作用的相关规定,为中国将来设立派生诉讼制度时如何对上述各种诉讼当事人进行准确定位提出建议。首先,对派生诉讼原告的持股时间和原告股东的公正代表性标准应给予明确规定,而关于持股比例,从中国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内部的股权分布现状来看,不宜硬性规定原告股东的持股比例。第二,对于派生诉讼被告以及对象范围,通过对比美国与日本两种模式,建议中国采美国模式,扩大派生诉讼适用的范围,以最大限度地保障公司、股东权益得到司法救济。同时,由于中国公司法对董事义务规定地不完善,建议中国修改公司法时引入董事善管义务的内容。第三,对于其他股东在派生诉讼中的地位问题,从各国立法实践看均允许其他股东参加诉讼。为增加原告股东的代表性、分摊诉讼风险,并更好地查明案件事实,建议中国构建该项制度时也应准许其他股东作为共同诉讼人参加到诉讼中来。第四,关于公司在诉讼中的地位是各国立法乃至中国司法实践中面临的一个最大难题,通过比较美国、英国、日本的做法以及分析其理论基础,再考察中国现行的民事诉讼体制,建议将公司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较为适宜。
  四、股东派生诉讼程序问题研究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不同于其他各种为自己利益提起的诉讼,因此在其程序设计上也有别于其他的诉讼方式,而派生诉讼程序设置的要点就在于要在充分保护股东权利和阻碍不当诉讼之间取得平衡。故文章第四部分介绍了派生诉讼的前置程序、费用担保制度、法院在派生诉讼当中的作用以及诉讼结果对原告股东的影响。派生诉讼前置程序设置的理由在于,在派生诉讼当中股东是代位公司提起诉讼,其实质上行使的是公司的诉权,因此在起诉前通常应当向公司机关提出请求。而对于请求机关的选择,通过对比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国家以及中国现行的公司机关的设计模式,建议以监事会作为接受诉前请求的机关。关于费用担保制度在许多国家的派生诉讼当中均有规定,其目的在于遏制不当诉讼的发生。然而,笔者通过分析中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体系中关于诉讼担保制度的规定以及各国设定的费用担保制度的本质意义,得出结论是在中国现有的法律制度下尚无法施行费用担保制度,而且也无设立的必要。关于法院在派生诉讼当中的作用一节,文章对比了英美等国的相关规定,最后确认中国的派生诉讼制度中关于当事人的调解、撤诉等均应由法院进行审查,最后关于股东派生诉讼结果对股东的影响方面,主要分析了派生诉讼胜诉、败诉时股东所应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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