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视域下延迟退休立法研究——以宪法第四十四条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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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正在研究“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退休制度将面临一次重要改革。延迟退休为我国退休制度的完善提供了机会但也备受争议,反对者认为延迟退休不仅会造成其工作年限的延长,还增加了养老保险负担、缩短了受领养老金的年限,直接对其利益进行削减,自身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是其反对的根本所在。延迟退休立法是以延迟退休为契机,采用立法手段对退休制度进行完善,对退休者的利益进行权威性的法律保护,对实行延迟退休者与未实行延迟退休者的利益进行平衡,避免延迟退休者存在利益受损的顾虑。  本论文针对延迟退休立法,主要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述:  第一部分以延迟退休为起点,将延迟退休问题纳入宪法学的研究范围之内。从国家角度看,多方现实因素促使国家采取延迟退休政策对社会困境进行疏通。从个人角度看,我国延迟退休以提高退休年龄为开始,延长退休主体的工作年限,会造成一定程度上权益减损。延迟退休争议本质上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矛盾,而宪法则是以国家和公民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因此从宪法角度分析该问题具有实际意义。宪法角度立足于宪法文本,宪法中诸多条款与退休制度相关联,如第四十二、四十四条等,这些条款的内容也是延迟退休立法过程中应当予以顾及的部分。  第二部分通过与退休制度相关的宪法条文进行分析,锁定宪法第四十四条作为退休制度的直接规范条款,宪法第四十四条系制度性保障条款,符合制度性保障的特征。制度性保障条款确定制度的核心制度和非核心制度,旨在对基本权利进行保护。制度性保障条款对立法产生约束性作用,立法者对核心制度应予以尊重,不能通过立法进行变更;非核心制度对立法者没有强制的约束力,是制度性保障条款与其他宪法条款相互衔接形成的,但其同样为立法者的立法活动提供指引,非核心制度指引下的立法自由是合理的。  第三部分阐述制度的核心内容要从法律文本出发,对宪法第四十四条进行文本解释,确定退休制度的核心制度为遵循法律保留原则、退休主体实施统一的退休制度、退休后获得国家和社会保障,同时非核心制度需要宪法条款之间相互配合进行系统解释,根据退休制度与宪法中的自由条款和平等条款的结合,抽象出退休制度在制度构建中的两项非核心制度——退休自由和退休平等。退休的核心制度和非核心制度为立法者的延迟退休立法提供指导。  第四部分阐述退休制度的核心内容和非核心内容区分的目的是要对延迟退休立法产生作用。根据退休制度核心内容,延迟退休的立法方式不容变更,逐步实现企业职工及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制度的统一,并通过养老金制度改革对国家和社会保障进行延迟退休鼓励。非核心内容同样对延迟退休立法起指引作用,就退休自由选择、退休年龄推迟、不同岗位退休标准不同、男女退休差距缩小等方面进行立法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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