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原则研究 ——基于《土地管理法》第48条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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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第48条提出“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原则是当前征地补偿安置制度改革的核心意旨。梳理我国建国70多年以来征地补偿安置原则的历史变迁和相应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变化,收集我国土地征收过程中因征地补偿安置为由引起的信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相关数据,反映出我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与被征地农民间的期望存在较大的落差,要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原则的实现面临严峻的考验。借鉴与对比国外的征地补偿制度,可以得出我国以立法形式确立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原则是建立在自然法学、宪法法律和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上的,同时,也是我国征地多年摸着石头过河的实践经验总结,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征地制度发展历史的必然选择。解读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原则的内涵,指出该原则的权利基础为生存权、发展权及追求美好生活的权利,并提出三种生活水平变化的测算衡量方式,即以收入比较法、恩格尔系数法与官方公布最低工资标准对比法来衡量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原则在实践中的综合运用;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征地补偿安置原则的确立,在政府征地安置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指导与规范作用,对共同富裕的建设与实现起到基本保障的功能。围绕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原则的内涵与目标,通过对改革试点城市成果的研究,明确在法律制度上构建实现该原则的路径,改变以往征地补偿以土地年产值倍数作为补偿标准计算、货币作为唯一补偿方式的历史,确立综合考虑农用地等级、地类、区位、产值等各项因素的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方式;建立与完善逐步与城市居民相衔接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高度重视农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建立先安置再征地的宅基地审批制度,保证被征地农民“户有所居”的同时,改革宅基地无法融资的属性,实现宅基地同时具备居住保障功能与融资功能;通过以对土地所有权人留地安置的模式,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本村村民公益保障,建立集体安置土地入市,实现同地同价等各类安置途径,深化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多元一体化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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