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商事调解制度与《新加坡调解公约》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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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与诉讼、仲裁相比,具有高效、经济等独特优势,因此,其作为多元纠纷解决方式的一种日益受到当今社会的认可。但经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不具有直接执行力,这一缺憾是调解在商事纠纷解决领域发展的最大掣肘。国际社会为解决这一难题,促进调解在商事领域的进一步发展,拟定了《新加坡调解公约》。而我国目前已签署该《公约》,且有极大可能批准其生效,为此国内应加快研究《公约》内容,为将来我国批准《公约》做好衔接准备。本文主要从《公约》的制度、我国批准《公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我国商事调解制度与《公约》衔接的障碍及解决策略等几个方面展开论述。全文除了引言和结语,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二部分为《新加坡调解公约》概况。本章主要介绍《公约》的具体内容,首先本章介绍了《公约》的制定背景及制定历程,接着从适用范围、和解协议的执行机制、拒绝准予救济的理由、保留等方面对《公约》内容具体展开介绍。第三部分为我国批准《新加坡调解公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本章主要从促进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倒逼我国商事调解制度发展这两个角度说明我国有必要批准公约;同时从我国具有调解的传统和商事调解的制度基础等角度分析我国批准《公约》生效的可行性与可能性。第四部分集中分析了我国商事调解制度与《新加坡调解公约》衔接的困境。不可否认,《公约》在我国落地后会给我国带来诸如提高国内营商环境、助推“一带一路”发展等积极作用,但我国商事调解制度还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因此本章主要探讨我国具体需从哪几方面完善以做好与《公约》的衔接。第五部分为我国商事调解制度与《新加坡调解公约》衔接的策略。毕竟我国国内制度要与之进行对接不是一蹴而就的,因此需要从短期适配和长远对接两个方向出发。对于保留、调解协议执行制度等亟需对接的可以采用司法解释等进行早期适配,而对于制定商事调解基本法等仍需时间做好充分准备。为了应对未来《公约》带给我国的挑战,我国应完善现有的调解协议执行和审查制度,设立调解救济过程中的担保制度;加强商事调解队伍的制度建设;确立政府保留、明示保留事宜、厘清港澳台适用《公约》的法律问题;出台商事调解基本法,确立单一立法模式,规定商事调解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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