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网约车是信息时代的衍生品,是科技创新应用的产物,它有赖于共享经济的高效率与“互联网+”的创新发展。这种新型交通方式,一定程度上优化了社会资源配置,为人们提供了精准的、高效便捷的配对用车服务,这种新型的服务模式有助于扩大社会就业范围和规模,提高经济发展水平,促进经济结构转型。2016年7月14日交通运输部高瞻远瞩、审时度势,与时俱进,在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对网约车的有效规制,为网约车的发展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该办法赋予了网约车合法地位,同时还对网约车运行平台、营运车辆等相关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作为共享经济的产物,网约车服务利用科学技术改善了百姓生活,带来了良好的社会效益,推动了社会经济的蓬勃发展,社会发展效益显著提高。显然,网约车服务缓解了上下班交通堵塞,为乘客提供了便捷、舒适、透明的服务,满足了乘客出行需求。但网约车服务的监管理念、立法现状等方面依然存在问题,诸如网约车的发展挤占了传统出租车市场,一定程度上缩小了出租车的市场占有份额,引起了出租车司机和出租车经营公司的不满。实践中网约车平台在运行过程中也出现了很多问题,甚至酿成了“滴滴女乘客遇害案”和“空姐遇害案”,暴露了网约车运营中的管理、安全、价格等诸多方面问题。针对当前网约车运营中暴露出的问题,通过系统梳理网约车平台规制的立法现状与实践状况,在借鉴域外相关国家对网约车进行立法规制经验的基础上,力图为网约车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提出优化的建议。[1]绪论部分,该部分指出网约车作为新时期新事物,难免出现监管空白,制约了“网约车”行业的发展。第二章,网约车基本理论概述,该部分指出网约车作为共享经济的典型代表,其以互联网平台为基础,充分利用闲置的人力资源和交通设施。网约车驾驶员和乘客通过接入手机应用软件,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乘客的需求信息,同时解决了临时性的分散雇佣与就业问题。第三章,我国网约车法律规制现状,指出关于网约车规制现状存在以下几个问题:(1)监管立法不完善;(2)网络监管执法僵化;(3)网络服务执法依据不足;(4)消费者维权意识不强。第四章,网约车规制的政策建议。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加强立法保障;(2)创新监管方式;(3)落实执法保障;(4)强化权益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