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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数量的不断攀升,交通肇事逃逸行为逐渐成为我国刑事司法实践及刑法理论界关注的焦点。为了更好地保护被害人,遏制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发生,我国刑法对“逃逸”及“因逃逸致人死亡”加大了处罚的力度,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也进一步明确了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相关问题。但是,理论上关于交通肇事罪的适用,尤其是肇事逃逸行为及致人死亡的认定仍存在激烈的争议,司法实践中亦是认定不一。基于上述问题意识,本文以“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为课题,主要就交通肇事逃逸及因逃逸致人死亡进行阐释和研究,以期能有益于我国刑法理论研究的深入,并能为司法实务提供理论参考。本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就交通肇事逃逸的基本要素即逃逸行为的含义及性质作出简要的分析。关于交通肇事逃逸的含义,赞同逃避法律追究或救助被害人说;其次分析了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性质,认为其本质上是一种逃避应尽义务的不作为行为。第二部分主要就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认定作出分析。分析了作为量刑情节的逃逸行为及作为定罪情节的逃逸行为,然后结合具体实例,着重对不知肇事而离开现场的行为、无逃逸故意的交通肇事行为、肇事后找他人冒名顶替行为进行分析。第三部分主要探讨了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仅指在第一次交通肇事中行为人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人主观方面多为过失,但也存在间接故意甚至直接故意的情形;采用“实行行为的危险的现实化”理论,并结合具体实例,分析“逃逸”与“死亡”的因果关系。第四部分重点分析了逃逸致人死亡与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的界限。认为并非只要有交通肇事先行行为存在就导致作为义务的产生从而成立不真正不作为犯罪;交通肇事后逃逸要成立不作为故意杀人罪,需要求不作为行为与作为行为具有等价性。第五部分侧重就指使肇事者逃逸致被害人死亡的共同犯罪问题进行理论分析,主张肇事者构成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加重处罚情节,指使者构成遗弃罪的教唆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