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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络的大趋势发展,网络舆论的行政监督已经成为我国行政法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进一步发展与完善,不仅需要法制的支撑,也需要通过法律的约束对网络行政监督主体行为的合法性进行规范。我国《行政法》赋予了公民、组织行政监督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也在第35条规定了公民享有言论自由权力;第41条规定了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权,对违法失职行为有申述、控告和检举的权力。基于我国法律的规定,公民和组织作为行政监督的主体,主要是通过批评、建议、检举、揭发或申诉、申请等方式进行。法律虽赋予了公民基本的行政监督权力,但并不代表公民就可以肆意使用这种权力。在监督方式多样化的时代,如何使社会公众在网络环境里自觉参与到对行政权力的监督中,将对政府和政府行为的监督变得更行之有效,是通过舆论效力进行网络行政监督的主要目的。这不仅关系到社会公众对行政监督权力的准确把握,更能对行政权力形成积极的监督与督促作用,进而保障网络公民的监督权得到真正实现。当今的网络行政监督属于新概念,在学界尚无标准定义。本文在整合各类文献资料,查阅大量信息后给出个人见解:它是传统的行政监督方式在互联网时代的拓展,是行政监督的一种新型方式,本质并未发生变化,却加强了广义上的行政监督所追求的效果。网络行政监督的概念一方面可以以广大网民为行政监督主体,将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作为客体,对其具体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另一方面也可以以政府为行政监督的主体,以广大网民为客体进行行为合法性的监督。本文试着从第一方面出发对公民通过网络对政府监督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这种监督行政的方式主要是通过网络舆论声讨和网络举报两种模式进行的。由于网络行政监督的目的是监督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对行政法规和纪律的执行情况,关系到行政体系的整体运行状态,所以必须使行政监督主体的监督活动具有很强的规范性,能够严格遵守有关行政法规、规章和纪律。同时,也必须保证网络行政监督活动的时效性,使其成为一种反复的经常性活动。纵观各国对传统媒体和网络平台的监督行为的法律规范,都不尽相同。法国和意大利,就针对大众传媒制定了专门的成文法进行管理;而英美国家则分散于不同规章制度的法律条文内。因此,完善法律,使网络行政监督更加法制、规范化,十分有利于这种监督方式效果的有效发挥。本论文通过正视网络行政监督这样一把“双刃剑”的利弊,提出行政监督主体在通过网络行使行政监督权力时,仍需要以法律规制,促成良性作用发挥的意见。同时也给出一些了比较现实的实行方案,如以完善法律法规为主导,综合利用循环监督方式等多种规制手段。这对于我国规范网络行政监督制度,使其在制度化的道路上长久实行,最终实现防治腐败、防止违法滥用行政权力、保障社会监督真正得到落实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