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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城市人民政府所属的,一个最富中国特色的行政执法部门。它是深化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尤其是行政执法体制革新的结果。其合法性依据就是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确立的我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但从其“横空出世”以来,就引起了市民百姓的不解或不满,这一状况直接影响了社会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印象,并给它及其执法工作人员在市民群众心目中的地位与形象带来了负面影响。而且,其在我国政治体制内的认知程度以及其形象与地位也有待提高。文章从学理上审视了长沙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诞生背景、历程、法律地位、职责权限、组织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执法责任监督与追究制度以及法制建设、工作环境与其工作人员的执法素养等现状,通过回顾与反思,比较与借鉴,贯彻与回应,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以对长沙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前景负责任的建设性态度,从执法实践、执法管理、司法实践、立法现状、理论研究多个维度,提出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对策供执政者在进一步深化改革决策时参考。其一,贯彻大部制思路,坚持综合性方向,朝着机构的独立性再迈出一步,与当前的城市管理局分离,单独设置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机构,作为同级人民政府的一级工作部门直接接受同级政府领导与管理。其二、市、区(街道)层级设置上,充分体现执法工作性质与特点,以“权责统一、权威高效”价值观为指针,构建“市、区两级执法、以区为主、区级派驻街道、市级统筹补缺”的执法管理格局。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明确省、部级主管部门,让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做个有“爹”有“妈”的“孩子”。其三,审视执法范围,优化职责结构,科学鉴定执法职能。集中相关行政管理机构的全部处罚权、相应行政检查权与行政强制权。各级职能与同层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匹配。其四,大幅度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招录更多的法科人才进入执法队伍,加大已入职人员的法制培训力度。其五、优化内部协调监督机制,并与行政监察、复议、诉讼、检察监督相衔接,构建更为管用的执法行为奖惩机制。其六、加快完善立法,配套立规,真正做到职权法定,权责清晰,职责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