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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经济是当今世界的主旋律。近些年来,随着世界经济特别是信息化技术的高速发展,国际间的商品、劳务、资本流通越来越活跃,这也对税收制度的完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经济日趋国际化、全球化的今天,我国经济势必不能脱离世界经济发展趋势而独处,适应国际税制改革的趋势,我国也进行了税制改革并取得了一定成功,但仍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特别是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收制度与WTO运行机制相比,许多地方还有待完善。因此,有必要了解和熟悉WTO的基本规则,认真审视本国现有的企业所得税收法制法规,对其中明显不符合WTO规则的税收政策进行主动修改和调整,以便尽快全面适应加入WTO后经济全球化、贸易自由化这一新经济形势的要求,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与国际惯例接轨。 本文通过对中美两国企业所得税收法律制度的比较,找到了我国企业所得税在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应税所得、税率、征收管理、立法原则及所得税收法律体系等方面与美国的差异,并从这些差异中看到了许多有待完善的地方,在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借鉴美国先进的经验,对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收法律制度中的纳税主体、税率、优惠措施及征收管理体系、法律体系等的完善提出了自己的粗浅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