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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破产是指个人破产,是严格意义上的普通自然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以将债务人的所有财产公平清偿给所有债权人为目的的审判上的程序。我国现行破产法是经济体制转型时期的改革促进法,仅适用于企业法人,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本文立足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实际,从新的破产立法理念出发,注意借鉴国外成熟立法经验,运用比较分析和历史考察的方法,对我国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能性进行了研究,并提出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基本构想。 本文主要内容为: 第一部分首先分析了自然人破产制度的涵义。笔者在分述“破产”、“自然人”内涵的基础上,合并阐述“自然人破产”的涵义,指出自然人破产是指个人破产,是严格意义上的普通自然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以将债务人的所有财产公平清偿给所有债权人为目的的审判上的程序,并认为在自然人破产制度产生之时及后来商人破产主义时期,自然人破产主要指商自然人破产。再将现实中较常用的“自然人破产”、“个人破产”和“消费者破产”等概念加以比较分析,通过这些分析,笔者将自然人破产界定为严格意义上的个人破产,同时指出,在当今一般破产主义的趋势下,自然人破产指全部自然人(包括非商自然人的消费者)破产。 第二部分考察了西方自然人破产制度从古罗马时期到近现代的形成与发展,得出自然人破产制度是破产法的发端,也是贯穿整个破产制度始终的立法,近现代破产法在保证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越来越注重债务人利益的保护,但保护债权人权益一直是自然人破产制度的重要价值取向,一般破产主义是世界发展潮流等结论。通过考察及得出的结论,笔者认为西方的整个自然人立法历史及现状对我国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有着重大启示,如我国仅有企业法人破产制度的状况是对破产法自然发展的扭曲,应得以纠正,我国建立现代意义上的自然人破产正是符合保障人权,以人为本的要求,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虽对债务人的保护更有力,但并未改变其保护债权人的一贯原则,我国作为民商合一的国家更应在破产法上采一般破产主义原则等。 第三部分是对我国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原因分析。笔者先展示我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