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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是企业为实现规模效益和经济效益,通过让渡一部分财产而获得目标企业的控制权或所有权的行为。企业并购是市场经济竞争性特征的表现,很多竞争力不强的企业被一些资本大鳄迅速吞并。这样的一方面有利于资源进行优化的配置,有效降低企业成本,扩大企业市场份额,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的相关立法滞后于企业并购的发展,很多目标企业的职工无法有效的参与到企业并购的决策过程中来,自己的合法的权益遭到了严重的侵害,并进而导致劳资关系矛盾加剧,甚至某些地区还爆发了职工暴力反对并购的群体性事件。为此,我们应当高度重视职工在企业并购过程中的参与决策权,促进劳资关系和谐发展。职工参与决策权从实质上说是一种对等权,并且是一种多元的动态的权利,其内容主要包括信息参与权、话语参与权和监督参与权。为实现经济法的多元的价值追求,在企业并购的过程中,应当保障职工享有充分的参与决策权。此种参与决策权存在多方面的理论依据:第一,“人权保护理论”。职工参与企业并购决策是一项重要的劳动权,也是人权价值的重要体现和根本要求。第二,“实质正义理论”。企业并购企业资产和利益的重组,此时,应当保障企业各方主体平等地分享共同创造的财富,从而实现社会财富分配的正义,进而实现权利分配的正义。通过法律保障职工的参与决策权,实现职工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的平等,有利于实现企业和社会所追求的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第三,“经济民主理论”。职工民主地参与企业并购的决策正是经济民主理论中“参与原则”的集中体现。第四,“生产要素理论”,人力资源和物力资源是构成企业的两大必备要素,劳资双方在企业中的所处地位决定了他们两者之间的实质关系是“利益共同体”,只有保障职工充分的参与决策权,才能使企业的人力和物力要素达到“完美结合”,才能最终促进劳资双方利益的共同增长。第五,“社会控制理论”。应当通过法律这种社会控制方式将劳资双方的利益矛盾限定在一定范围内,向职工这样一类弱势群体进行倾斜保护,调整二者间的利益关系,避免造成大规模的对抗性冲突,从而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让职工在企业并购中享有参与决策权正是实现这种社会控制的一种有效手段。在我国,虽然《劳动合同法》的颁布促进了对职工参与企业决策权的保护,但仍缺乏像《企业并购法》或者《职工参与决策法》这样的专门性法律来具体规定职工或者工会在企业并购过程中为所应享有参与决策权利。并且我国目前职工参与决策权的相关立法模式较为单一,在程序立法方面的缺失导致维权的可操作性较差,并且缺乏在侵权救济途径等方面的立法。因此,为完善我国对职工在企业并购中的参与决策权保护的相关立法,笔者提出了如下建议:第一,应当树立劳资平等、劳资利益共同体等科学的立法理念;第二,重构我国的职工参与企业并购决策的权利内容体系和权利运行体系;第三,发挥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的重要作用;第四,明确用人单位的相关义务和责任。只有建构一个科学的、系统的职工参与企业并购决策权的立法体系,才能在企业并购中更好地维护职工的权利。在企业并购的实践中,职工的参与决策权常常遭受侵害,其具体表现如:参与决策信息的缺乏,决策话语权的缺失、决策表决权的虚设,参与监督权的难以实现等。因此,在完善我国对职工在企业并购中的参与决策权保护的相关立法的同时,应当充分发挥政府在保护职工参与决策权中作为“最后守夜人”的作用;强化工会“职工代言人”的角色;通过立法加大对企业管理层侵害职工参与并购决策权的法律责任,可以设立专门的劳动法庭,提高司法维护职工权益的专业性和权威性,从而在司法上建构一个有效、便捷的司法救济“通道”。保障职工在企业并购中能够充分扮演企业主人翁的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