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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行为作为一种反社会的极端表现,目前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的一颗毒瘤,危害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甚至是生命安全。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是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要求,也是政府在进行社会管理所面临的棘手问题。要遏制食品安全犯罪问题,就必须从源头抓起,完善制度和严格执行各流程的监管制度,同时加大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以达到标本兼治的效果。通过分析食品安全法与刑法相关的条文,或可将食品安全犯罪归纳成为三种类型,即非法经营类犯罪、生产经营类犯罪以及食品安全监管类犯罪。若以刑法典结构的角度进行观察,置于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生产经营类犯罪无疑是食品安全犯罪的关键所在,该类犯罪包含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考虑到完善此类犯罪的立法规定更能推动我国刑法对于食品安全的保护,切实维护国民的利益,因此本文着重探讨的内容为食品安全生产经营类犯罪。第一章是食品安全犯罪的概述。包含的内容食品安全与食品安全犯罪的概念与特定,我国食品安全的现状、民法及行政法对于食品安全保护的局限和刑法保护的必要性分析。第二章描述了我国刑法规制食品安全犯罪的现状。首先从我国刑法对于食品安全犯罪的历史沿革入手,从发端和发展两个方面说明我国刑法关于保护食品安全规定的历次修订;其次从概念和犯罪构成分别分析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失职罪。第三章论述了我国刑法规制食品安全犯罪所存在的缺陷。第四章论述了如何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的保护。在刑事法律层面,提出应转变食品安全的理念、完善相应的法条规定、在司法中提高适用食品安全犯罪的比例以及在执法中正确落实刑事责任;在民事和行政法律层面,提出了应当完善食品召回制度和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机制且说明了该制度与相应刑事责任的衔接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