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以环境权产生的经济学和法学基础为切入点,从理论上论证了确立环境权的必要性,将环境权界定为:公民享有适宜健康和良好生活环境的基本权利。进而,对环境权的主体、客体、内容逐一论述,以支持笔者对环境权概念的界定。在理论探讨的基础上,笔者从考察国外环境权的相关立法入手,通过分析我国现行环境权法律制度的缺失,提出构建我国环境权法律体系的立法建议。 文章第一部分,从经济学、法学两个方面探讨了环境权产生的理论基础。以经济学的视角看,由于环境资源的公共物品属性,使得单靠传统的市场调节和政府干预已经不能合理的配置这种有限资源了。环境问题的迫切性和原有制度的缺陷使得创设一种新的权利成为一种必要,环境权应运而生了。再从法学角度看,环境法的立法意图就是通过对环境的法律保护,从而达到衡平世代间的人类利益和保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的目的,这就要求我们把可持续发展的思想贯彻进去,以保护环境、谋求发展的观念重新审视我们现有的法律体系,推进法律的“绿化”,在这个“绿化”的过程中,环境权的构建应当成为我们工作的重心。 文章第二部分,主要阐释了环境权的概念及其三要素。首先,笔者将环境权界定为公民享有适宜健康和良好生活环境的权利,在此基础上,笔者通过对非人类自然体、后代人、单位、国家的环境权主体资格论的质疑,确立环境权的主体仅限于当代人的观点;通过对“环境”概念的界定,明确环境权的客体仅限于环境的生态功能所指向的“良好环境”。最后,通过对“权利”概念的考察,明确环境权只能是权利的论点,进而,从内容上将其分为实体上的环境权和程序上的环境权,并逐一对各个具体权能做出界定。 文章第三部分,从三方面着手进行分析:首先,考察了国外环境权的相关法律制度,通过分析外国环境权的立法体例,探寻构建我国环境权的现实可能性;其次,笔者通过分析我国现行环境保护的立法现状,指出我国在环境权保护方面存在的缺失,论证创设环境权的必要性;最后,笔者提出了自己关于环境权的立法构想,即明确环境权的宪法地位,在环境基本法中构建环境权的整个制度体系,并对我国传统部门法进行修正,从而建立起环境权的制度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