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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于2005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标志着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迈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本文首先对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进行了概述,这其中包括了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概念和特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缘起和发展以及它的功能的介绍和评述。接着在第二部分主要研究了一下西方两大法系的陪审制度,即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团制度和大陆法系国家的参审制度。在这一部分,我对两大法系陪审制度的渊源和特点作了阐述,并将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团制度和大陆法系国家的参审制度分别与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了比较,主要是探讨了陪审制度之间的差异。紧接着我又对两大法系的陪审制度作了一个简单的评价,其中主要分析了两大法系陪审制度各自的优点和缺陷。通过两大法系陪审制度与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比较以及对两大法系陪审制度的优点和缺陷的分析,我们从中能获取什么启示呢?我个人认为,通过对英美法系国家陪审团制度和大陆法系国家参审制度的研究,我们能得到的主要启示就是对任何一种制度都不能照搬、复制,原封不动的照搬他国的制度是没有出路的。对于陪审制度同样也是如此。我们既不能照搬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也不能复制大陆法系国家的参审制度,因为它们都不符合我们的国情,不符合我国的法律传统。换句话说,我国不具备两大法系陪审制度中任何一种制度的生存条件。所以说,有人提出要废除现有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主张将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团制度移植进来的论说是站不住脚的,这种论说没有顾及到我国的国情,没有顾及到制度之间的相容性,将制度的移植考虑的太过简单了。所以我认为,我们现在和将来要做的首先就是要始终坚持我们的人民陪审员制度,然后在坚持的基础上,勇于借鉴和吸收两大法系陪审制度的先进经验和做法,从而来不断完善和发展我们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努力构建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适应中国国情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本文在第三部分主要阐述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状,并且从两个方面予以阐述。一是立法方面,主要就是对颁布施行不久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的分析,分析了《决定》中值得肯定的方面以及存在的还有待商榷的问题;二是司法实践方面,主要是指《决定》颁布施行近两年来,在实践中的贯彻情况以及还存在的问题。最后一部分主要是探讨了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问题,我认为,一种制度的完善,首先应该是它在立法方面的完善,所以在本文里,我主要是从立法方面,即针对《决定》的完善提出了自己的一些建议,有些建议还很不成熟,希望能对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