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际商事法庭管辖权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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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各国之间商贸往来不断频繁,国际商事纠纷逐渐增多。许多国家相继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解决国际商事纠纷,增强其司法国际影响力。为扎实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我国在最高人民法院层级设立国际商事法庭,旨在提供更为高效便捷的国际商事纠纷争端解决平台。其后,在苏州、北京和成都相继设立地方中级人民法院级别的国际商事法庭,旨在解决对外经贸发达地区日益增多的国际商事纠纷,充分发挥三地法院在审理国际商事案件的突出优势。逐渐形成以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统筹全国、吸引全球,地方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集中管辖其地区涉外商事案件的局面。而管辖权作为法庭受理案件的前提和基础,其对于我国国际商事法庭的运行和发展影响重大。本文以我国国际商事法庭管辖权规定为中心,通过对规定内容进行阐述和分析,并与域外部分国家国际商事法庭的部分管辖权规定进行对比,最终针对性提出完善建议。本文除去引言外,正文共分为以下四大部分。第一部分为我国国际商事法庭管辖权概述。首先对国际商事法庭的概念和特征以及国际商事法庭管辖权的含义进行阐述,接着对我国国际商事法庭的构建和运行进行介绍。然后对我国国际商事法庭的管辖权规定从级别管辖、协议管辖、裁量管辖和涉及仲裁的管辖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具体分析。第二部分对我国国际商事法庭管辖权规定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其中共分为四个部分,一是对国际商事案件的规定中存在问题的分析,表现为国际性规定较为保守和商事性缺乏明确规定。二是对协议管辖规定问题的分析,内容大致为管辖协议排他性认定模糊、实际联系要求存在缺陷以及协议形式要件标准单一。三是对裁量管辖规定问题的分析,其中有案件移送规则不够细化、未保障当事人权益和未明确不方便管辖原则的问题。四为涉及仲裁的管辖规定中存在的问题,体现在仲裁前保全规定有冲突和可仲裁案件类型有缺失。第三部分介绍了域外相关国家对其国际商事法庭管辖权的规定,并通过制度分析得出对我国的借鉴和启示。文章从对国际商事案件的界定、对实际联系原则的要求、管辖协议的形式要件和案件移送规则四个角度分析不同国家的规定,并进一步得出我国国际商事法庭应明确国际商事案件的界定标准、明确实际联系原则的实施条件、合理确定协议管辖的形式要件以及进一步完善案件移送规则的启示。第四部分对完善我国国际商事法庭管辖权规定提出针对性建议。针对受案范围提出完善国际性定义和明确商事性标准的建议。针对协议管辖提出有关明确管辖协议排他性效力、淡化实际联系和丰富形式要件的具体建议。针对裁量管辖提出有关案件移送规则、依申请与同意程序和不方便管辖原则方面的建议。针对涉及仲裁的管辖提出明确仲裁前保全和完善仲裁案件类型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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