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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公司治理已经成为众多学者研究的重要课题,高效运作的组织结构对公司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传统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相互制衡的治理结构对公司的开疆拓土起了建设性的作用。但是随着商事交往的日益复杂化,这种传统的公司治理结构受到了经理崛起的挑战,“老三会”制衡需要平衡日益崛起的经理权。扩张的经理权超越法律的框架,产生巨大的代理成本;监督激励机制的不健全严重挫伤了经理积极性;因此对经理制度进行法律规制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从法律视角对我国的经理制度进行了阐述,提出要对经理权进行重新界定划分,对日益崛起的经理权进行规制,防止经理权滥用,从而避免股东、公司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受损。经理崛起是一个不容质疑的事实,应当进一步完善激励机制,充分发挥经理的主观能动性,运用薪酬激励、股权激励、保险激励等措施,充分调动经理积极性。针对“老三会”职权逐渐没落的现实,继续完善相关制约机制,重塑股东会地位、加强董事会的战略决策作用、明确监事会的监督职权,“老三会”要相互协调,各司其职,从而使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落到实处。在明确经理职权的同时,也要明确其职责与义务,规定其责任,提高经理的职业道德水平,从而进一步规范经理权的行使,让经理在制度的保障与制约下为公司的健康持续发展施展才能。